2022迟延履行金的司法解释为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简称为执行名义)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2、未履行义务时间上的限定性。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3、未履行义务内容上的限定性。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金的适用
某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被执行人,待法院执行到位并依法结案后,该申请人再次找到法院,主张被执行人还应支付其迟延履行金。由此,引发该申请人是否有权主张的争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现行法律对迟延履行金所作的规定,由于较原则,适用过程中易因个人认识不同而产生歧义。如何正确理解这一法律规定,成为解决上述争论的关键。
一、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迟延履行金
有人认为迟延履行金可由法院依职权而主动行使,其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认为法院不应主动适用。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能单凭字面含义简单判断,要综合考虑。
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支付的,其数额为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另一种是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时支付的,具体金额按造成的损失双倍补偿,没有实际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由此看来,设立迟延履行金的立法本意在于给有迟延履行义务行为的被执行人以惩罚,促使被执行人及时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在国外,存在如法国的日增罚款、德国的强制罚款、日本的迟延金等与我国迟延履行金性质相似的制度,也表明这些制度在一定意义上都带有惩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特征。
既然带有惩罚性质,其在一定程度上又带有公法性质上的强制性,法院似可依职权主动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但从弥补申请人损失来看,对于申请人未予以主张的,法院似无主动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之必要。在此情形下,就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迟延履行金的性质,迟延履行金主要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补偿性。这是迟延履行金与妨害民事执行措施罚款的区别所在,罚款是一种制裁性措施,它是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而迟延履行金是在申请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迟延履行金只能支付给申请人,而罚款则只能上交国库;二是惩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还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这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只要被执行人拖延履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受惩罚的应然性。这一措施的依法运用既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对损失的弥补还是对迟延履行金的惩罚,迟延履行金都归属于申请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迟延履行金是申请人私权的延伸,能否付诸取决于申请人,以申请人主张为适用的前提,申请人有自主的处分权,他们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也有权放弃对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请求,这一措施并不是用来直接实现生效裁判的内容,而是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生效裁判的防范,以保障私权的实现。因此,这一措施的采取必须由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对于申请人未予以主张的,视为其放弃行使处分权。
二、衍生问题之解决
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这就衍生出另外的问题,即结案后当事人能否单独申请?
迟延履行金产生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显然,其既依附于主债权而产生,就应随着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不是一种独立之债。执行结案后,申请人主张的债权已因履行而消灭,作为从债的迟延履行金也应因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所以,结案后当事人不能单独申请。此外,当事人也不能另行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同一事实或请求是不能重复起诉的。作为案件当事人,自己所诉讼的案件经法院判决与执结后,如果再次主张迟延履行金,相当于就同一个事实重复立案,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此项权利的请求,应当在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执行完毕前提起。
-
延迟履行金司法解释实施细则
338人看过
-
执行中延迟履行金解释
366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司法解释
329人看过
-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司法解释是什么
181人看过
-
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再次分析
101人看过
-
迟延履行金法律效力
179人看过
迟延履行是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一方逾期仍未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对于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理催告后解除双方间的合同。... 更多>
-
违反解释的迟延履行金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
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解释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2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是:迟延履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狭义上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应该如何解释迟延履行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30履行迟延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合同当事人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履行的情况迟延履行又分为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迟延受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司法解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率是多少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26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规范执行程序中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期间的部分债务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有效法律文件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
-
迟延履行利息法院有什么解释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28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