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域名权利与商标权利冲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1:35:31 254 人看过

域名和商标存在诸多差异

域名是为了替代不易识别和记忆的数字地址(IP地址)而设计的一种形象化的标识,其与IP地址一一对应,每台主机的IP地址是唯一的,这就决定了域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域名具有绝对排他性。与此不同,商标权仅在同一地域、同一商品类别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因此,同一商标在不同地域范围内或不同商品类别上可以有多个权利主体。

域名和商标在排他性上存在不同。例如,熊猫这一商标,可以被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电视上注册,同时也被其它公司在烟花上注册为商标。此时,如果多个商标权权利主体均申请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注册,就会因为域名的绝对排他性造成权利冲突。

由此可见极其相似的域名可以属于不同权利主体,但当这些域名持有人都将域名转化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时,在先进行了商标注册的权利主体基于商标相似性禁止特征,有权禁止他人将与其相似的域名进行商标注册或使用。

同时,二者禁止范围不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类别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域名持有人仅有权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其所持有的域名完全相同的域名。

此外,二者命名规则不同。商标构成要素多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而域名一般由数字、字母组成。那么,商标权人要想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通常要进行一定的转化,或者将文字商标转化为拼音或缩写,这样有可能造成不同商标转化之后形成完全相同的域名,从而影响申请域名注册。

如何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

在我国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部门规章之前,对于域名抢注等行为均作为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该类型的权利冲突案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而且案件专业性、复杂性越来越强。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解决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实践需求。

其中借鉴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1999年颁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而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案件的主要依据。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期限、争议解决原则以及恶意抢注的标准等具体解决细则。

对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了一系列规章,着力解决域名相关的争议,

借鉴UDRP相关规则,我国现有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可以逐步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

首先,尽快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制定域名争议解决方面相关法律。

目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地位不明确带来了很多具体问题,如域名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规定不一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却规定,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可以就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解决这一矛盾前提是要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按照法律适用冲突解决原则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设定域名注册前的公告和异议程序,对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采取事前预防措施。目前,我国对域名注册采取形式审查或不审查原则,只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在全球范围内没有相同的域名,即可注册。而注册后因持有或使用域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域名持有者承担责任。这种事后救济形式无法从源头上减少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现象,建议设定域名注册公告和异议程序,加强事前预防。域名注册机构初步审查注册申请后,对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初步审定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再次,应畅通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从法律效力而言,属于部门规章,其着眼于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域名争议,由于行政程序不具有纠纷解决终局性,因此域名争议解决应当完善相关司法程序,同时也能更好地救济权利人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及第5条明确规定了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的认定标准。这有利于规制域名抢注行为,平衡域名持有人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以上就是应该如何结局域名和商标权利的争议的相关内容,了解了域名权利和商标权利之后才能更好的解决两者之间的争议。

商标与商业域名权利冲突的表现形态有哪些

虽然商标与商业域名争议纷繁复杂,但归结起来主要可以分成两大类:

一是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二是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这两大类中又有多种表现形态,其中主要的争议形态都包括在第一大类中。

在第一类域名争议中,根据域名持有人申请注册域名时是否明知其欲注册的域名为他人商标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恶意注册,这是指域名持有人在申请注册域名时明知或应知其欲注册的域名为他人的商标而进行注册的行为。

意外巧合,也有人称注册不当,是指域名持有人在申请注册其域名时确实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他人商标的存在而注册了该域名,他所申请注册的域名只是巧合地与某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合理注册,商标的唯一性是相对的,它只要求在同种类或相似商品和服务上不能使用相同的商标,如果商品和服务是不同种类的,则可以共用同一商标。

第二大类域名与商标争议也称为域名的反射劫持,域名申请人可以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则商标申请人当然也可能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标。

尤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站、网页被人们所熟知,商标申请人同样可以将这些知名度较高的域名注册为商标以搭便车,对于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无疑是一个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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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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