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怎样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如下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为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偿还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偿还的债务,如果协商不成,保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请求权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1.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
前者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则不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民法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
2.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项新的权利;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债权的法定移转;
3.功能不同。
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对于原债权的担保,不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后者则基于债权的法定移转,原债权以及担保的一切权利,代位权人均可主张;
4.诉讼时效的起点不同。
前者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后者作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而只是保证人承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
5.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同。
前者的行使有两种方式。对此下方详述;后者则在代位权人继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后,有权依据原债权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争议。
6.抗辩事由不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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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的保险利益关系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51、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视,两者之间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不能承保的。 2、投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就是债权。 3、债权人因为债权的存在,与债务人之间有保险利益关系,因为其债权能否如期获取,与债务人的身体和生命有关。 4、提醒:投保人与债务人两者定立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债权金额为上限,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给付。同时投保的时候要提供“借条”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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