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四川省对工伤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工伤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含2009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一次性领取长
获悉,四川省对工伤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
工伤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含2009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调整后,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50元的,增加到950元。
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
调整后,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截至2010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工伤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工伤待遇。
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50元的,增加到950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4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5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80元的,增加到48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60元的,增加到460元。
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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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津贴月增144元
据悉,本次调整时间从2021年11月12日起执行,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本市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相应调整了2022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设区市,此次不再调整。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此次不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64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60元/月。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22年调整所增加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此次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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