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工伤有认定书,现在还能似伤残鉴定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0 23:53:34 212 人看过

一、十年前的工伤有认定书,现在还能似伤残鉴定吗

在经历了工伤认定程序之后,工伤者可以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系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就员工因意外伤害(或患有职业病)是否被视为工伤或类似于工伤作出客观、明确的行政性质确认的过程。

这不仅是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得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条件,同时也为出现争议的时候,他们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如果劳动者在过去10年中曾遭遇过工伤,且已完成工伤认定,但如今伤情形式有所变化,他们依然有权利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他们将有权享受到新的工伤保险待遇。

若未经过工伤认定,则无法从法律层面上确定其工伤性质,并且已经超出了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限,那么他们便无法再次申请工伤认定,而只能寻求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以解决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有内固定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对于该问题,答案是否定的,然而若经过医疗机构认证确认某些内固定装置无须在康复阶段进行取出,则不受此限制。

在评定伤情等级时,需等待事故造成的直接损伤或者由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彻底医学治疗并且疗效得到稳定之后再行鉴定。

倘若内固定装置需要在未来取出,在取出前,由于无法准确判断临床效果,因此暂时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同时,法院也会因为此类原因而对鉴定结果持有怀疑态度。

在涉及严重伤害所需的法律程序中,拆除内部修复物并非判断是否构成残疾的必要条件。

我们务必明确,虽然众多内部修复物理论上可以被拆除,但实际上,有些物品却可能永远无法被移除,或者其移除过程可能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如负责颅骨和股骨头支撑的物件等)。

即便存在这些内部修复物,也未必意味着受害人将面临行动能力的限制。

如果仅仅以拆除内部修复物作为进行伤残评估的唯一依据,那么我认为这样做既不切合实际情况,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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