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21:55:34 49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具备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申请条件

二、办理材料

信息真实

与原件相符

审查时提供原件核对

真实

含规划用途及指标

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单位编制

与原件相符

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绘制

说明情况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连山分厅(http://www.gdls.gov.cn:8088/web/servicehall/home.ptl)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县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规划保护用地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

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作出审查决定。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用地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规划保护用地股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1999年)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2007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2007年)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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