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52:22 398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沪国税流[2004]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八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一、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所列可以暂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1日 19: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溢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退税详解(上海)
    一、业务概述按照国家对外贸易的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负有纳税义务,应凭海关填发的《税款缴纳证》向指定银行缴纳其进出口货物的应付税款。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三、办事机构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四、办事准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应按日加付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是人民币10元)。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应接受海关下列强制措施:(一)海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海关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五、办事机构义务征税地海关填发一式六联《税款缴纳证》,其中一至五联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缴款单位,第六联海关存查。《税款
    2023-06-05
    469人看过
  • 关于技贸结合的进口货物和进口旧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对报告中提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经商国家经委,具体规定如下:一、对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减按零、部件税率征税;对于零、部件在税则中没有单列税率的,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减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征。技贸结合中进口的原材料,应照章征税。上述准予减税进口的货物,需凭技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委进出口局)批准的技贸结合计划办理。二、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司)自担风险购进后转手出售的旧设备,进口地海关可凭该两个公司的保函先予缓税登记放行。待设备售出后,上述两个公司应即向
    2023-06-05
    489人看过
  • 关于进口磷酸氢二铵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发布日期:2007-12-27执行日期:2007-12-27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磷酸氢二铵前,需持凭有关单证材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二、进口磷酸氢二铵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口地海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特此公告。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海关总署
    2023-06-07
    177人看过
  • 关于改进进口货物集中纳税办法的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经济贸易部发布文号:为了改进集中纳税的征税和减免税的管理,全面贯彻依率计征原则,现作如下规定:一、凡原来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责向国外订购并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仍实行集中纳税。二、集中纳税的纳税人是负责对订货并承付货款的总公司。北京海关派员驻在各总公司,按照本规定办理税款征收手续。总公司应为派驻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并在各项工作上予以配合。三、总公司应于每日将统一编号的国内收款结算凭证和国外发票送交海关驻公司人员,作为申报计税的凭证,必要时,总公司还应负责向海关提供合同。结算凭证和发票数量较少的总公司,经海关驻公司人员同意,也可以每五天送交一次。四、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海关以总公司开出结算凭证日所实行的《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率计征税款。五、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按到岸价格计算。如果国外成交价格不是到岸价格而需计加运、保费时,应以国外
    2023-06-05
    159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48公式中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二、对暂时进口货物按月征税时,如最后1个月不足30天的,应按1个月征税。征税满48个月后继续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该停止征税。三、本公告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06-07
    393人看过
  • 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4-03生效日期:-04-01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经国务院批准,自1日起,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其中,对进口白酒类征收复合消费税时,应按20%的税率计征从价消费税,同时按1元/公斤的税率计征从量消费税。对进口卷烟(包括烟草制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10位商品编码分别为:2402200000、2402900010)仍按海关总署第4号公告规定的计税方法计征复合消费税。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2012-03-12
    232人看过
  •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32号文规定:“利用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对这一规定,海关总署、财政部已以(83)署税字第777号文通知各海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经与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外国政府按照贷款协议(或备忘录)提供的混合贷款(即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对其中用出口信贷款项所进口的设备、材料可否免税的问题。考虑到多数国家的政府贷款都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条件仍然比较优惠。因此决定放宽政策,对利用外国政府混合贷款中的出口信贷部分所购进的设备、材料,也随同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一并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但是,对于不与政府贷款混合使用的一般出口信贷和商业贷款购进的设备、材料,仍应照章征税。二、上述准予免税进口的设备、材料,是指贷款项目所须进口的机器设备、货运车辆、以及建厂(场)安装、加固设
    2023-06-06
    374人看过
  • 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退税业务概述
    (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后发现海关多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多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手续,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二)退税的范围如下: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货物短卸,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而申报退关,经海关审查属实的。4、进口货物在完税之后、放行之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海关查明情况属实的,可酌情减免进口税:(1)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因保管不慎而造成的。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时已予征税,事后发现,经海关审查属实的。(三)例外条款对纳税人因海关溢征、或者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申请退还增值税时,所出具增值税纳税
    2023-04-24
    179人看过
  • 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4)救灾物资;(5)三资企业;(6)内资项目;(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8)加工贸易设备。
    2023-06-05
    495人看过
  • 进口货物在海关需要交什么税
    一、进口货物在海关需要交什么税进口货物需要缴纳以下税:1.进口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进口关税。海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或者国境时所征收的税收;3.特定商品要征收进口消费税。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我国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实行消费税的征收,也就是在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次征收消费税。二、海关对担保放行的规定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放行货物: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3.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的;4.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三、海关报关流程有哪些1.先手填一份报关单,根据装
    2023-09-28
    458人看过
  • 海关实行关税减免的进出口货物种类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4)救灾物资;(5)三资企业;(6)内资项目;(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8)加工贸易设备。
    2023-04-24
    317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和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决定,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并明文规定对进口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现就进口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单位和个人进口小轿车[含吉普车、工具车、面包车(二十二座及以下)],除第三项规定外,都应按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二、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应纳税额详见附件一。进口成套散件在进口环节不征特别消费税。三、免征特别消费税的范围:(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在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人员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华机构的代表(不包括这些机构中的中国雇员)进口的小轿车;(二)外国投资企业进口的小轿车,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的,免征特别消费税;(三)外国企业、新闻代表机构在华的常驻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在华的技职人员进口的小轿车,海
    2023-06-07
    100人看过
  • 小规模纳税人进口一批货物并由海关代征了增值税,货物在国内销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在货物流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征税,进口及国内销售均属于征税环节,此笔业务看似存在重复征税,但其税负与该纳税人从国内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负相同,只不过是因为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购进货物时对方给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未将价税分开,因而不存在重复征税造成的税负差异。
    2023-04-30
    402人看过
  • 海关对哪些进出口货物实行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4)救灾物资;(5)三资企业;(6)内资项目;(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8)加工贸易设备。?
    2023-04-24
    48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关于进口的增值税税率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此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我国海关怎么审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怎么确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
    • 进口物品征收关税的标准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6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 进口逃税进口违法吸收货物怎样定罪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13
      进口普通货物、物品的逃税行为,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则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上述的“未经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罚处理。
    •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41条新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