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就被告
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二)经常居住地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个人起诉离婚是到户口所在地还是家里?
一般起诉的原则是在户口所在地,但是如果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标准。经常居住地是指在起诉前已经连续一年居住的地方,但是就医的除外。如果夫妻的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需要注意的地方
1、起诉离婚的情形与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相对应。具体来说,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②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适格的管辖法院: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具体的法院管辖:
①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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