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受历史事实、制度、政策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结构模式。这一社会构成事实及城乡之间发展上的巨大差异,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均衡发展和全面发展,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进而严重制约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设想的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重大而紧迫的社会课题,党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方针及具体措施。为参与“新农村建设”方略的讨论,本刊组编了与新农村建设有关的四篇法学论文,以飨读者。
由于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保障的模式已经不再行之有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对社会成员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保障体制:城市居民实行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则是以家庭为主的保障体系。农村没有像城市一样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而是建立了一套建立在集体经济之上的集体保障制度。当时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统一经营,人们参加集体劳动,平均分配劳动报酬。当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退出农业生产劳动,由家庭中具有生产能力的成员负责其基本的生活品供应。而对一些没有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的老人由生产集体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集体经济解体,原有的集体保障消失了,农村的养老方式直接体现为家庭保障。
家庭为其成员提供抵御各类社会风险的保障,在传统社会里,无论是以父子关系为核心的东方家庭,还是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西方家庭都普遍性地存在相当长时间。尤其在东方国家,老人与自己的孩子居住在一个大家庭(三代或者三代以上)里,包括老人和孩子在内的家庭成员,用各种方式承担其家庭生活的责任。老人抚养了孩子并留下财产,老了由孩子们赡养,代代相传。由家庭承担社会保障的功能有其自身的优势:由于老人很容易在家庭中找到一些有益的工作,既有利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减轻年轻成员的家庭负担,降低了家庭保障的经济成本。同时,在对于老人需求的了解上,家庭成员具有其他人不可替代的优势,能够及时对偶然事件采取最合适的处置措施。
但家庭保障机制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是它的极不稳定性,家庭中主要劳动力的病残或者子女的早逝,都可能导致家庭保障机制的瓦解。同时,家庭承担保障功能还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包括:社会的生产条件和家庭收入基本不变,如春耕秋收,在正常的气候条件下每年的播种成本和收割收益是基本不变的。在此基础上,还必须由一个具有理智的人来合理安排全家人的收入和支出,尤其是为病一老、残之需留有必不可少的积蓄。这个具有理智的人能够对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和风险进行集中调节,可以集中家庭财力和人力抵御各种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在社会的道德层面和社会习俗中,老年人控制财产,养儿防老是主流的社会共识,忠孝节义不仅是支撑家庭保障功能的道德基石,而且得到社会法律的强制性支持,甚至不惜以重罪来惩罚本来是道德教育范畴的行为。
以集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为例,在家庭关系中,唐律全面确认家长的权威,对父权的维护突出表现在以刑罚的手段全面确认父系尊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威。要求子孙服从和善事祖父母父母,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根据儒家经典,将“孝”解释为“无违”和“善事父母”,将子孙的一系列违礼行为列为“十恶”之一的“不孝”,处以重刑,如违犯教令,供养有缺,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居父母丧嫁娶,告发祖父母父母等,均处以较重刑罚(徒、流甚至死刑)。为确保父系家长在家庭中的财产权。根据《礼记》中的“父母在,……不敢私其财”,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即另立户籍,分割家财)者徒三年,甚至未经家长许可,私自动用家庭财产的,也要依数量多少处以一定刑罚。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由此,整个社会机制不遗余力地引导人们自愿地向老年人提供赡养,因为社会和家庭成员都把老年人的幸福看作是整个家庭的幸福和荣誉,并且了解这种赡养模式与自己的密切联系,即他们知道总有一天自己也要依靠子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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