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先抗辩权有何本质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8:44:27 113 人看过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不同: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履行顺序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可分为履行顺序。过错是否是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不安抗辩权的建立不需要对方的主观过错。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要求应当首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在预期违约中,违约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才能履行。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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