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亮盗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25:38 73 人看过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凡亮,男,1987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亮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孟凡亮去至鲁山县瓦屋乡卫生院院内,将被害人桑XX停放在此的一辆“东风”牌货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追回。经评估,该车价值2400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桑XX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惩处。

被告人孟凡亮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该车价值没有那么高,但无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孟凡亮去至鲁山县瓦屋乡卫生院院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桑XX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东风”牌自卸货车车门撬开,并盗出。后该车于2009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2009年4月17日,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评估鉴定结论书:该车评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孟凡亮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桑XX陈述了车辆被盗的经过。

3、证人雷X、庄XX、李军X、何XX、李长X、李新X、张XX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实施盗窃的相关情况,与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能够印证一致。

4、照片,证实被盗车辆的情况。

5、价格评估结论,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6、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了赃物追退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辩论,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予以采信。被告人孟凡亮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案发后,所盗赃物已追退失主,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凡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该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5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东升

人民陪审员赵晓燕

人民陪审员傅领军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红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8: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常敬兆盗窃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敬兆,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2008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年3月19日因盗窃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0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敬兆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常敬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1、2009年3月8日24时许,被告人常敬兆在平煤集团一矿体育馆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现金380元、价值150元的中天牌530型手机一部盗走;2、2009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常敬兆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雅居小区三号楼,将被害人王某成价值
    2023-06-11
    446人看过
  • 冯腾龙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腾龙,曾用名冯涛,男,1983年11月2日。200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0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腾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腾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腾龙伙同刘继伟、毛献立、甄刚要(均已判刑)等人在平煤集团十二矿原煤场内,盗窃原煤2.9吨,经鉴定价值191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腾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刘继伟、毛献立、甄刚要证述,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原煤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平煤天安运销站出具的被盗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腾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企
    2023-06-11
    230人看过
  • 被告人王红亮盗窃、被告人赵文德掩饰、隐瞒所得一案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亮,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文德,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亮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文德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红亮、赵文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红亮窜到西平县医药公司家属院内,将刘来云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民燕”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赵文德明知该三轮摩托车是犯罪所得仍帮助王红亮
    2023-06-11
    347人看过
  • 丁海平盗窃案一案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海平,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江西省丰城市桥东镇人,农民,捕前暂住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户籍在江西省丰城市桥东镇集镇)。199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海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洛老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丁海平在洛阳市老城区迪博柳岸小区大门北侧发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森地”牌电动车钥匙未拔,即生贪念,后将该电动车及车上的充电器、切割机、角阀等物盗走。经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
    2023-06-11
    430人看过
  • 谢扬龙犯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扬龙,绰号“龙拐子”,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常宁市白沙镇伍家村二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09年3月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0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扬龙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扬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元月10日上午,被告人谢扬龙窜到常宁市白沙镇娄底选矿厂工具房,盗走氧气瓶一个,价值540元,销赃给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沙场老板谢术明,得赃款300元,用
    2023-06-11
    378人看过
  • 符国珍盗窃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琼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坤雄,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琼山市人,住琼山市灵山镇政府宿舍,无业。1993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1月被假释。因本案于1998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乾禹,男,54岁,系被告人吴坤雄之父,现在琼山市灵山镇政府工作。辩护人黎明,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可喜,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琼山市红明农场19队,待业。因本案于1999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山市第一看守所。琼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坤雄、黎可喜犯抢劫罪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作出(1999)琼山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
    2023-06-11
    57人看过
  • 超市盗窃亮出刀具构成何罪
    超市盗窃亮出刀具属于什么类型的罪行(案例分析)案例2005年3月5日深夜,张伙同另外2人在宿迁市区某超市偷东西。当经过超市卖餐具的货架时,李某将一把大约15厘米长的水果刀放在裤子的口袋里。3人作案后准备离开时,遇到超市保安人员盘查,李某亮出了口袋里的刀具,保安见状未敢阻止,予以放行。几天后李某再次来到该超市时,被超市保安人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使盗窃得逞,故意露出刀具,对保安进行威胁,从而使盗窃转化为抢劫,对李某应按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刀具是盗窃所得,放在裤子的口袋里,当遇到超市保安盘查时,刀具从裤子的口袋里掉出,李某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不明显,定抢劫罪不适合,应以论处。相关知识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作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符合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中作为罪体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
    2023-06-13
    310人看过
  • 黄中伟盗窃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中伟,男,1991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1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此次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3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6月12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中伟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中伟于2009年5月30日凌晨5时许,窜至潢川县城关镇“非常台北”影楼,盗走装有现金3690元的保险柜一个、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金鹏牌手机一部和现金500余元。之后被告人黄中伟租车将盗窃的物品运至商城县
    2023-06-11
    466人看过
  • 段克成盗窃一案
    有期徒刑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克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2年11月2日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经五次减刑后于2002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30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澧县看守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理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克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克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2月4日,郑军(已判刑)与被告人段克成合谋用郑所偷来的汽车钥匙共同盗车,并约定由段出路费将车开到广州后给段1
    2023-06-11
    226人看过
  • 马金社盗窃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金社,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回族,小学肄业,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22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2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1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2月2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金社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康二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金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马金社伙同程俊礼、程宝国(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一辆松花江中意面包车(
    2023-06-11
    269人看过
  • 郜廷贵盗窃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廷贵,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廷贵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军、康二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廷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郜廷贵在博爱县许良镇范庄村等车时,见该村高XX家大门过道下停放一辆“三环”牌电动自行车,遂乘机将电动车骑走,当行至范庄村西一土路上时摔倒,被骑摩托车追赶的失主高XX发现并抓获。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
    2023-06-11
    137人看过
  • 武天平盗窃一案
    有期徒刑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天平,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125号附8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2月29日被释放。因盗窃于2008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9月26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天平犯盗窃一案,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天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武天平与“三”(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十里铺大
    2023-06-11
    171人看过
  • 于卫生盗窃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卫生,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日被通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7日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3日起计算)。因盗窃(漏罪)被解回,现押通许县看守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09)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卫生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卫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冬季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于卫生伙同史红法(另案处理)窜到通许县妇幼保健院内,盗窃一辆“千里牛”牌手扶拖拉机,价值2646元。被告人于卫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决。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卫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供述、失主陈述、相关书证及价格鉴
    2023-06-11
    239人看过
  • 潭发财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潭发财,又名潭三孩,男,1975年3月16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1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8)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潭发财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潭发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1月份某一天夜,被告人潭发财伙同其二叔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爪营乡黄窑村村民陈×南河沿的地里盗走杨树四棵,价值633.6元。2、2008年1月份某一天夜,被告人潭发财伙同本村村民刘××、何××(二人均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爪营乡黄窑村村民武××南河沿的地里盗走杨树五棵,价值64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潭发财的
    2023-06-11
    22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孟凡娜律师拜年视频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26
      鼠年将至,愿你工作如金鼠过江,顺风顺水;爱情如白鼠传奇,缠绵悱恻;生活如青鼠游走,步步如意。新年新气象,愿你快乐安康。
    • 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9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盗窃案立马会立案。对于盗窃案件不广需要调查取证,还需要找到嫌疑人在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和盗窃是否是同一案件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19
      立案时是盗窃,但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有其它犯罪的,也可以一并侦查处理。你朋友盗窃3900元,量刑在三年以下,然而检察院量刑建议上是三年六个月,说明他还不其它犯罪或犯罪数额超过一万元。你朋友既然不知道有诈骗的事,说明关于诈骗没有找过你朋友谈笔录。或是你朋友没有说清。如果你朋友确定无诈骗行为,或认为其量刑过重,可以委托律师阅卷和辩护。
    • 犯盗窃罪的凡人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1-13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案一年后能报警吗盗窃案一年后报警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9
      【法律意见】 涉及数额较大,一般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