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
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
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未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案例1]
**黄庐卷烟厂2002年6月1日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6000元。
6月8日从**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一批,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
6月末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2000元。向外销售甲级卷烟取得销售收入5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95200元,销售乙级卷烟取得销售收人为240000元,增值税额为40800元。
[要求解答]
**黄庐卷烟厂2002年6月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按照规定,企业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部分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则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486000+200000-492000=194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19400×30%=58200元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560000×240000×40%=320000元
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当期实际应纳税款=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20000-58200=241800元
则在月末会计上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41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41800
[案例2]
**百吉酒厂2002年1月初有库存外购白酒10吨,进价成本为54000元。1月6日从**白酒公司购入散装白酒20吨,支付价款为10400元(含增值税),进行加工后装瓶出售,月末结存散装白酒8吨,其进价成本为48000元。企业2月份实际销售瓶装白酒44000瓶,每瓶售价14.04元(含增值税),实际取得销售收入528000元。按规定企业用外购散装白酒加工后装瓶出售,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要求解答]
**百吉酒厂2002年2月应纳消费税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百吉酒厂2002年2月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白酒买价=54000+140400÷1.17-48000=126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白酒的已纳税款=126000×25%=315000元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528000×25%=132000元
则本月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32000-31500=100500元
则在月末企业财会部门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0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500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
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小计税依据。允许扣除计算的消费品有: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③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④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⑤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案例3]
**甜白酒厂外购散装粮食白酒5000公斤装瓶后销售,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公斤3.5元(不含增值税),装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合理避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
(9500×3)×25%=7125元。
[筹划分析]
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允许扣除则可避税:
7125-(9500×3-5000×3.5)×25%=4375元。
(2)当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向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案例4]
2002年8月2日娜*堤(和平)护肤护发有限公司从默洛尼(龙川)日化有限公司购进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100000元,消费税税率30%。
[要求解答]
娜*堤(和平)护肤护发有限公司索取不同发票的税收利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筹划分析]
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000÷1.06×30%=28300.19(元)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000÷1.17×30%=25641.03(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
28300.19-25641.03=2659.16(元)
该笔业务,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增值税税负。
很显然,对购买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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