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存在限制,不能进行自由买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4 04:20:06 374 人看过

不能交易买卖的房屋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5、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0、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一、房屋买卖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4、缴纳税费;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二、房屋过户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

4、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无房证如何进行房屋买卖

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屋买卖。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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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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