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摔伤学校负责,但学校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监管义务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老师擅离致学生摔伤学校被判赔偿
体育课上,老师擅离职守,小学生从双杠上掉下来摔伤,学校拒绝赔偿。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学校承担学生吴某伤后损失31605.39元,余下的4211.71元由吴某的监护人承担
今年12岁的吴某是山东省莒南县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10年5月6日11时许,吴某所在的班级上体育课,体育教师让学生跑步后自由活动,吴某等同学在小树旁边玩,一个女体育教师发现学生在双杠附近玩,就在双杠上给部分学生作示范,接着让学生一个一个的上去做,地面没有垫子,期间该女体育教师离开,学生仍在练习双杠,吴某最后一个上双杠,由于摆的幅度过大失手落在水泥地上致伤,其父亲带吴某一起去医院治疗。
吴某的伤经司法鉴定为牙脱位、唇开放性外伤、颏部挫伤。其医疗陪护时间应为2个月,其成年后需行义齿修复,行烤瓷冠修复或种植牙修复,需30000元。吴某的伤后损失为35817.1元(医疗费2088.90元、法医鉴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12元/天8天)、护理费2932.2元(48.87元/天60天)、后续治疗费30000元、交通费1000元。)
庭审中,被告学校辩称,原告受伤时间是中午放学之后,并非在体育课上,原告中午最后一节课是体育课,没有玩双杠的教学内容,不存在应该有老师安全教育和指导的事实,也不存在应当有安全措施的需要,原告是在体育课结束后,学校已经放学的情况下擅自违反规定玩双杠致伤,受伤的过错在于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学校在体育课上没有双杠教学科目的情况下,由非当班的体育教师组织学生练习双杠,且没有体育教师在场看护,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受伤,过错在被告,被告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没有识别教师,没有认真规范操作,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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