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枫集团董事长因贪腐被判入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52:02 440 人看过

2007年,红枫集团以资金不足、饲料市场前景不佳为由,以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价格,引进资金成立公司,合作建设饲料技术改造项目,并于2007年6月至7月报请国有资产和发展改革局批准

朱某找到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委会副主任杨某,并在招商引资、合作建设过程中谋取红枫集团饲料技术改造项目的非法利益,同意红枫集团内部人员出面取得该项目的合作权,并按朱某的要求进行经营,杨某找到乐清市虹桥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顾某,与红枫集团员工林某合作,签订了“股份协议书”,约定杨某有7股,林某有2股,顾某有1股,朱某的隐性股份藏在杨某的股份里。林某投资200万元,顾某投资100万元作为经营费用,而杨某和朱某并没有在朱某和杨某的计划和控制下,林某将投资合作计划提交给弘丰集团,成为唯一的候选人。2007年9月28日,林某与红枫集团签订股份投资协议

2007年10月9日,林某拿出200万元向红枫集团支付定金。顾某将90万元交给杨某,其中约20万元用于红枫集团地块的圈地建设,其余70万元作为自己的

2008年4月,朱某、杨某、林某、顾某在未出资、未建设的情况下与乐清市红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成立新公司及股东资格,并多次进行“股权转让”谈判

2008年5月9日,林先生、杨先生代表四人私自与宏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确定宏丰集团的地价为132万元/亩,比土地原价高出60.72万元。朱某不仅隐瞒了这一事实,还指使杨某、林某、顾某将所谓的65%股权转让给宏源公司,并侵吞该部分股权产生的土地差价803万元,以掩盖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事实,2008年6月18日,朱某、杨某,林、顾以林的名义与红枫集团成立空壳公司乐清东益饲料有限公司,红枫集团以土地使用权(未登记转让)入股35%,林以货币出资65%(实际为红原公司所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事项由宏源公司办理,首期投资200万元也由宏源公司以林某的名义支付,东一公司登记后,林某与宏源公司立即转让股权,东一公司股东变更为宏源公司,占51%的股份;红枫集团持股35%;林某持有宏源公司14%的股份(形式上,实际为宏源公司所有)

2008年5月10日,宏源公司按约定向林某支付定金200万元。2008年7月和8月,宏源公司支付了转让总额的40%,即320万元。2010年初,杨某以其他理由私自向宏源公司索要100万元,共计420万元,其中杨某拿走300万元,顾某拿到100万元,朱某拿到20万元

案发后,朱某、杨某、杨某,林某与顾某多次勾结,企图干扰有关部门调查,逃避法律调查

事后,朱某和顾某分别向乐清市监察局上缴20万元和10万元。杨某未缴一分钱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杨某、林某、顾某串通,企图侵吞国有资产803万元,其中已完成420万元,未遂383万元。四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属于共同犯罪。朱某、杨某是该案的策划者和操纵者,在该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该案的主犯。林毅夫正式签署并履行了相关协议,但实质上由朱、杨两人控制和指挥,决策权掌握在朱、杨两人手中。林某除收回前期投入的200万元定金外,没有获利,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共犯;顾某既不是本案的策划者、指挥者,也不是本案的执行者,整个过程中的非法获利只有10万元,因此他在本案中的作用也是次要的,依法应认定他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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