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淫、嫖娼办案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该嫌疑人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嫖娼行为。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二、处理办法
1、对卖淫嫖娼人员应进行性病检查(卖淫嫖娼既遂案件),应由医院出具性病检查结论书(只有诊断证明的作未进行性病检查处理),并由受检人签字捺印并写明对检查结果的意见。对于违法行为人被查出患有性病的,还应作进一步调查确认违法嫌疑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嫖娼。注意,患有性病的嫖娼人员也可以收容教育的。
2、卖淫嫖娼中,对违法行为人(场所经营者)违法所得的没收,应适用《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十条而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追缴。需要注意的是,“追缴违法所得”和“收缴非法财物”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与扣押一样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则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不能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项后再列出追缴或收缴项,而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若适用“追缴违法所得”和“收缴非法财物”则应另行单独作出追缴或收缴决定,而本类案件中若适用《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十条作出没收决定的,则应在对违法行为人(场所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在内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旅馆负责人确实不知情,不能予以处罚。如果其对卖淫嫖娼活动持放任不管的心态,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依据《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处理。如果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以,仅有嫌疑人陈述不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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