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石城一小区发生命案致3人死亡,落实命案侦破机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7 08:32:21 473 人看过

2021年5月9日,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铜锣湾小区发生一起命案,致三人死亡。

案发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经工作,犯罪嫌疑人黄某华(男,48岁,九江修水人)于5月11日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落实六项措施,强化命案侦破

为确保命案必破目标的实现,东安县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制定了加强和改进命案侦破工作的六项措施。

一是领导带头,靠前指挥。该局成立了由局长郑航任组长、政委陈毅强任副组长、其他局党委委员为成员的命案侦破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该局还制定了局督察大队与命案侦破工作小组捆绑式作战的工作模式,由局督察大队随案进行全程督察,落实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严防因工作疏漏贻误战机。

二是因案施策,快速反应。一旦发生命案,局长、分管副局长、值班领导,案发地派出所长、刑警大队长、刑事技术中队长严格按照三个第一(即第一时间知道命案发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根据案情拍板决策)和五个快速(即快速出警、快速勘查、快速走访排查、快速提供第一手资料、快速追踪抓捕)部署命案侦破行动,力争在第一时间抓获犯罪嫌疑人,压缩破案时间,降低破案成本,极大地提高命案侦破水平。

三是多警联动,顽强攻坚。该局充分发挥各警种、部门的职能作用,专门从刑警大队、相关所、队、室抽调一批素质高、能力强、刑侦工作经验丰富的精干力量在命案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补充到命案侦破工作小组,全警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立体作战。

四是科技强警,增强破案技能。该局一直重视刑侦技术在破案中的重要作用,克服经费短缺等制约因素,不断加大对技术力量的培养和装备的改善。先后投资80多万元为刑侦技术楼装修、购置设备器材,刑事技术室建设达到二级标准,使得刑侦技术在命案侦破中不断发挥威力,为提取定罪证据提供了重要保证。

五是保障经费,强化追逃。该局通过全额保障命案办案经费、建立追逃专案组、专案特情上案、阵地控制等手段,广辟信息渠道,深挖追逃潜力,全力缉捕命案在逃犯。在立足侦破现行命案的同时,对积累命案亦进行了认真梳理。

六是出台政策,破案有奖。该局每年拿出5万元,专门用于命案破案奖励。侦破因伤害致死或嫌疑人明确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侦破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命案的奖励1万元;抓获命案逃犯的,奖励2000元,做到命案侦破一案一奖。

二、故意杀人罪一般被判刑多少年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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