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政府采购引起的赔偿纠纷案,6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名不见经传的浙江民营企业——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以一次政府采购中的猫腻为由,将农业部下属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推上了法庭。在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原被告双方辩论之后,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3800元买回几页标书
浙江这家民营企业为何要状告农业部的两家机构?在浙江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分管经营的副厂长张宏燕回忆说:2000年7月中旬,我们看到7月6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发表在《经济日报》和《中国招投标报》等报纸上的一则公告,得知农业部正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向全国医疗器械单位采购一批物资。当时我们满心欢喜,认为国家部门通过报纸公开向全国招标采购,一定是公平、公正的,只要自己的产品过硬、价廉物美,总有中标的机会,厂里决定参与投标。
张宏燕所称的公告是农业部畜牧兽医总站发布的《全国动物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已从中央基本建设非经营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中获得一笔拨款,用于支付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的费用。农业部计划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项目所需要的动物疫病检测、检验、诊断及兽药残留检测等仪器设备和执法交通工具,为此邀请合法投标人进行投标。
就这样,张宏燕和她的丈夫、益迪厂厂长王钢专程从金华赶到北京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进行投标登记。他们了解到,这次招标的有100多个项目,其中益迪厂参与投标的YD-202型冷冻切片机项目首批需要241套,只要首次招标成功,以后这项产品每年不用继续招标,只要跟标就可以直接供货。而当时参与此项目投标的只有3家企业。我们喜出望外,因为我们厂是一家研制、开发、生产医学病理、教学生物仪器等系列产品的专业厂,这项产品对我厂来说技术非常成熟,久经检验,并拥有浙江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合格证,符合农业部提出的要求。张宏燕说。
不过,在投标登记处一位负责招标接待的同志要益迪厂拿出3800元购买一份标书时,却让他们疑窦顿生。我们是首次参加政府的公开采购,一听这价格,再看看只有几页的标书文件,成本价最多只有30多元,心想几页东西怎么会这么贵!张宏燕说,但回头一想这次招标胜算很大,只要招标成功再贵也是值得的。
2000年8月8日上午,益迪厂在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正式参与竞标。据当事人回忆,当时在场的有200家企业参与100多个项目的投标,招标会现场气氛严肃,有关领导再三强调要严格依法进行,杜绝权钱交易。经过开标、唱标后,益迪厂对这项产品的投标价格每套为6500元,另一家金华市科迪医疗设备厂的投标价为每套7998元,还有一家企业因资质审查不合格未能参加竞标。我们厂的产品标价最低,投标会议之后,一些同行者表示了祝贺,让我们静候佳音。张宏燕回忆说。
2001年1月,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对益迪厂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对厂里的生产条件和产品给予了充分肯定。
招标变卦为招商,花落邻家遭质疑
然而,佳音并没有等到。2001年2月,益迪厂接到畜牧兽医总站通知,要求他们交16160元,并送三套样机到北京总站下属的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一个月后,益迪厂派员到北京打听检测消息,被告之结果还没有出来。5月28日,益迪厂终于到北京拿到了那个检验中心委字2001第018号的检测报告,称其中一套样机不合格。当时我们愣住了:这不可能啊!在送样机之前,我们再三检验,都是合格,怎么一到北京就不合格了呢?张宏燕说,后来一看检测报告,一无检测人签名盖章;二无检验具体标准依据;三无时间及使用的设备,这明显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检验所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要求重检,结果不同意。
益迪厂不死心,厂长王钢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检测报告15日内又一次找到畜牧兽医总站主管这次招标工作的一名负责人,提出是否可能是你们检测得不准确?这名负责人回答说:你不用再缠我了,现在招标已改为招商了,既然是招商,我们总站就有选择的权力!王钢还是要求再次重检,被当场拒绝。
此后我们四次到北京恳求重检,以示公正,但直到2001年10月15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才作出了一份《关于对切片检测结果的说明》的书面答复意见,称此检测结果是经过专家签字同意的。张宏燕说,我们万万没有想到,此时农业部畜牧总站早已与金华科迪厂签定了购货合同。
在电话里接受记者采访的王钢说:按规定,投标有效期为至开标之日起的120天以内,然而我们在过去的14个月内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我们在对产品检测结果提出复议后,又是一等四个多月,这怎么能体现阳光采购的公平、公正!他激动地说:这次招标表面上是阳光采购,其实还是暗箱操作!真让我心寒!
愤然上诉讨公道
满腹委屈的益迪厂决心讨个公道。2001年11月,益迪厂将一纸诉状递交给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农业部下属的这两家单位的违规操作行为。11月13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国内首例政府采购案。
据原告方委托的律师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介绍,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分析,此次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严重违法,具体有以下几点:其一,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不应该存在24人这样的双位数而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的资格应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但报告中无从判别专家的资历。其二,投标的人数不足3人的,应重新进行投标;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该拒绝接收。这一次的招标活动中,对于冷冻自动切片机这一项目的投标人数总共只有2人,也就是益迪厂和科迪厂。不论两家企业的产品质量如何、价格如何、服务如何,仅2家企业不具有竞争力,与任何其中的一家签约,均系违法的。其三,政府采购项目全部或者大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而不允许采取其它的交易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农业部有关部门的《评标工作报告》置投标人数不足、投标人的价格优惠这些事实于不顾,不采取重新招标就直接签订合同是违法的。其四,招标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根据《评标工作报告》的落款人,原告得知某负责人是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主任,但同时又是第二被告的主任和法定代表人。其五,中标结果应及时通知。根据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早在1年之前招标就已经有结果了,而被告却在2001年10月17日才告诉当事人,同年10月30日才将3万元保证金退回给原告,这也是违法行为。其六,中标人并不符合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第一被告招标项目中争议的项目是冷冻自动切片机,而中标的金华市科迪厂并没有这一品目的产品,也没有这一品目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以及这一品目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标人所拥有的只是KD型回转式切片机及其相关的许可证书。更为严重的是,中标人并没有这一企业标准。为此,2001年1月还遭到金华市技术监督监察大队的查处,怎么能让这样的企业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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