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详解】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的普及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何填补,如何使机动车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获益的同时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凡此种种,既涉及当事人的个体正义,又关乎整体的社会正义。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对此的回应,表现为其归责原则向无过错责任的渐进,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加害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均应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尤其是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逐步确立,虽然顺应了保护受害人的趋势,但面对赔偿责任,加害人却未必有充足的财力赔偿其损害。如此一来,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成为必要。同时,对政府而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必然要求其承担管理道路交通、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倘若完全听任加害人出于“转嫁”自身责任的考虑而投保商业责任保险,显然难堪此任。因此,世界各国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即先后制定相关法规,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断提高其保障程度和覆盖面,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突飞猛进,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制定本条例的目的首先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总体而言,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强制性,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保险监管部门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广覆盖性,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仅保障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同样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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