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中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22 21:50:04 237 人看过

该条文列举了工商管理部门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形,包括致使犯罪行为得逞、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中关于公司证券职权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的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公司及其员工违反公司证券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该罪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证券职权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同意,擅自决定其经营活动,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2. 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同意,决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或者变相持股,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同意,对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的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5. 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同意,代表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的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或者担保,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公司证券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公司犯罪行为,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及其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证券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相关规定和情况的简要结语。公司证券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公司犯罪行为,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为准则对于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公司证券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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