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同居事实难以认定。当双方已经解除同居关系,又已经有了新的生活后,多数被告人从维护现有生活稳定的角度出发,或者出于对对方的敌对心理往往拒绝承认双方的同居关系。此时,原告方负有证明双方系同居关系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往往对同居事实难以举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也往往无从取证,从而丧失了案由成立的先决条件,导致原告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财产共有关系难以认定。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多是因为恋爱关系而实施同居行为,在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往往会购置一定的共同财产,所以,对于财产的共有关系并不是基于同居,而是基于共同出资而产生的。这就要求双方负有证明其各自对共有财产所占出资比例的证明责任,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同居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在购买共有财产时,双方往往没有将各自的出资以书面方式固定,从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举证。
三是部分原告有报复性诉讼的行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居双方一般都有恋爱关系,而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有了新的生活选择,是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就导致部分感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利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这一案由的特殊性,对被告实施报复性诉讼,以达到报复对方的目的。此类当事人往往捏造双方有同居行为或者共同财产的事实,以本案由起诉对方,利用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以及裁判文书的公开性,达到扰乱对方生活秩序的目的。
一、对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存在的问题,法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充分做好当事人心理疏导工作,排除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耐心解释法理,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解决争端,避免其产生过激行为。
二是加强调查走访,严格把握证据,争取查清事实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利益。
三是加强调解工作,努力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以对双方当事人生活秩序产生最小影响的方式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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