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特殊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8:50:53 215 人看过

(一)现役军人。为保护军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是指第1079条第三款前3项的行为,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二)女方。在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终止妊娠6个月内。但是下列情形不受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双方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为避免出现更不利于孕产妇、胎儿或婴儿保护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隐患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有什么特殊保护

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过,女方可以提出离婚。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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