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权的定性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22:07 427 人看过

1。保险受益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按其标的物可分为非财产权和财产权。前者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后者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分为债权、物权和无形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一般来说,保险受益权就是要求保险金的权利。[5]由于受益人不继承投保人的身份,保险费返还请求权、准备金返还请求权和利益分配请求权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享有。此外,受益人不得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也不得与保险人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其中,保险金请求权显然是一种经济权利,它可以与权利主体(如受益权的丧失和变更)相分离,因此应当是一种财产权。另一方面,保险受益权不仅限于保险金的请求权,还包括知情权,即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的知情权,即受益人有权了解合同当事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保险合同的效力了解和查阅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权利。知情权是受益人根据受益权的主体资格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中的权利,无疑是一种非财产权。保险受益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财产性的保险金请求权和非财产性的知情权。保险受益权是对债权的请求权。根据权利的功能,权利可以分为控制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其中,请求权是权利人向他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来源于基本权利,必须是请求权之前的基本权利。受益权请求权的基本权利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对保险人的债权。因为“债权的请求权自然发生在债权成立时”[6]因此,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权利取得的期间为保险合同成立时;合同成立后有约定的,被指定的第三人自被指定时起取得权利,无需表示同意受益。所谓“无需第三者明示受益”,并不意味着第三者被迫受益。因此,不仅第三人可以拒绝获得他的权利,而且允许他在获得权利后放弃权利。保险受益权是期待权,根据保险受益权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否具备,可分为取得权和期待权。具有一切成立必要条件的权利,即具有现实性的权利,属于既得权利。一般权利属于它。相反,“当权利发生要件的一部分事实已经发生,而其他一个或多个事实尚未发生时,法律对未来债权人的保护称为期待权。”[7]即未来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受益权作为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实现,并转化为不动产物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这种期待权随时会因变更、损失等原因而被取消。当然,当受益权从期待权转化为不动产物权时,仅仅有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够的,还需要有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死亡等要件。毫无疑问,为了获得保险收入,受益人只能比被保险人长寿。[8]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除另有约定外,受益人的权利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归被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新的受益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益权虽然是一种财产权,但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受益权只有转化为不动产物权,才能像一般财产权一样纳入遗产。受益权作为一种期待权,也使受益权的转让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受益权的转让,必须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或者保险合同原订有允许转让的条款。否则,转让无效。受益权的实现必须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这一限制仍然存在。如果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事先授权,允许原受益人将受益权转让给第三人,无疑会增加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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