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联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7:42:58 291 人看过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如果车辆不投保交强险,不准上路和进行车辆年检;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车主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达到减轻自己赔偿负担的目的,是否投保,取决于当事人意思,基于保险合同而成立。

全面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近来,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该法第76条的讨论十分激烈。

我们认为,该条的立法精神和技术构造都是好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条法律有赖于: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法律的内含进行更具体的阐明;建立符合该法指导思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文主要讨论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赔付的归责原则和限额等问题进行讨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绝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见,保险法对于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同样赋予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同时,该款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取得,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保险合同没有做出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依据该法的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该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也就是说,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强制保险场合),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程序法意义上,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从而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制定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第五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可见该法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赋予了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直接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一旦发生诉讼,保险公司为直接共同被告。

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免赔条款(如不可抗力)应当由保监会统一设定,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设定免赔条款。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通常决定于两个因素:一是保险金额;二是免赔事项(比例)。在免赔事项(比例)由保监会统一确定的情况下,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基本上取决于投保人购买的保险金额。目前实践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偏低(如北京市场存在5万元、10万元、2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选择),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被保险人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各地之间对于同样或者类似的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差异较大。我们建议适度提高保险金额,具体由保监会提出指导意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1日 10: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交强险相关文章
  • 如何申请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不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直接赔偿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有过失索赔的,第三人有权就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赔偿第三人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依法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023-05-31
    51人看过
  • 浅谈宠物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通常,在宠物犬将路人咬伤的情况下,对第三方的损失补偿问题没有一个确定标准。宠物渐渐成了“和谐社会”中的一分子。它们穿梭在人口较为集中的街道中,在主人不注意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易与路人发生摩擦,进而导致咬伤等事故。由于家犬的行为不能受人为限制,受害方所受伤害程度及宠物犬参保情况差异很大,此类事故通常很难进行有效赔付。这不仅会影响受害方今后的正常生活,也容易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若实行宠物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则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状况的不足。这里所说的宠物,不仅限于家犬,而应包含可能对人进行攻击的所有家养动物。宠物个体差异度很大,攻击性与个体大小的正相关性并不显著。现有宠物责任保险保费多为几十元,而未及时注射狂犬疫苗的带病宠物,则可能对受害方造成一系列后续的医疗费用。高风险与低保费的矛盾会使保险公司在设计强制责任险产品上面临较大的挑战。另一方面,宠物通常个体小、分布广、速度快。若宠物在无人看管
    2023-06-03
    264人看过
  • 第三者责任险应体现强制性和责任性
    1月13日《新京报》刊发社论《第三者责任险立法:平衡利益是关键》,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涉及保险公司、投保人与受害人三方利益,平衡各方利益冲突,才能最终达到利益的均衡、互补和双赢。笔者认为,所谓平衡各方利益,自然是任何法律都应当具备的一项基本功能。但第三者责任险在考虑实现基本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还应当充分发挥保险业分散社会危险,承担社会责任的功能,突出其强制性和责任性的特点。基于此,笔者认为,草案还可进一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_是明确规定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草案第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其处罚力度似乎还不足以有力打击逃避强制保险行为。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德国保险法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购买汽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否则就不能上路。英国则采取严厉措施对付不上保险的车主,严重者将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判刑。这值得借鉴。二是尽量扩大保险赔偿范
    2023-06-05
    240人看过
  •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给第三者索赔吗
    可以的,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一、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三者不一时,一定会以最低的一项为准,原因如下:1、如果实际损失最低,保险公司会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来进行保险赔付,他的原则是补偿被保险人所受到的财物损失,不会允许被保险人在赔偿中获得额外的收益。2、如果保险金额最低,保险人会以保额为限来赔偿,因为这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保单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任何的赔偿都不可能超过这个限额。如果保险标得的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则为不足额投保。3、如果保险利益最低,保险人会依据保险原理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来进行赔付。他的标准是以使被保险人所受利益损失得到补偿为限。二、保险合同纠纷受益人可以更改吗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接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
    2023-02-15
    148人看过
  •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关系包括哪些方面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基本保险关系分析保险关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对方则承担其因意外事故出现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从保险关系的角度来看,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关系包括这么几个方面:(一)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投保人,按照原来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又叫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两个要件:一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14]具体来说就是机动车所有人。它可以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可以是机动车的驾驶者。但是在这里又有特殊,就是投保人在这里不是一个自愿选择的问题,投保已是他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所以,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只要是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应该是投保人。投保人没有选择的余地。2、保险人,指依据保险合同,有权收取保险费,在承保的危险事故发生时,依其承保
    2023-05-04
    375人看过
  • 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一、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赔偿的原则不同交强险:排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的情况,只要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外人员、财产损害,交强险都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只有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保险车辆存在事故责任,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2)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免赔事项:被保险车辆内部人员、财产损害;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处理事故争议的、诉讼费用;受害人故意引发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绝对免赔制度,针对不同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不同的免赔率,无论赔偿数额是否在保险限额内,都要求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3)强制力度不
    2023-03-03
    296人看过
  • 是否有必要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办理交通强制保险后,是否有必要再办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为交强赔偿限额有限,财产损失最高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最高限额为11万元。第三人保险是对交通强制保险的有效补充。超过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由第三方保险赔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预防重大事故。建议三方担保100万元。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参加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只要车主买车,每年都需要参加保险。同时,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延期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但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性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自愿、平等地签订保险合同。因此,车主只能办理强制交通保险。当然,由于保护的范围和程度相对有限,风险相对较高。保护范围有宽有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强制交通保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负有责任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在被保险
    2023-05-31
    202人看过
  • 商业第三者保险和强制第三者保险有何规定
    今年4月12日,甲方驾驶拖拉机发生事故,致乙方两名近亲属受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后,甲方对事故负全责,检察机关对甲方提起公诉,因甲方此前投保了4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乙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将该保险公司列为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与甲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争议】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实施以来,不同地区法院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保险)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强制第三者保险)的过渡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本案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第一,商业第三人保险的性质不同于强制第三人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和肇事者不能列为共同被告。商业第三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责任按照保险合同另行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索赔。二是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投保人强制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均为商业保险。实施机动
    2023-05-31
    355人看过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区别在哪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区别在哪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首次提出了建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相关强制保险行政法规并未立即出台,直至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这项制度才明确正式实施,强制三责险从此更名交强险。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
    2023-04-23
    478人看过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什么不同
    主要区别如下:1、交强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该险,就无法挂牌和验车。第三者责任险属非强制性保险,是客户以自愿原则购买的商业保险,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并且该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予以赔偿。3、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2023-05-01
    418人看过
  • 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属无责赔付
    今年5月,金某酒后驾驶小客车与洪某的货车追尾,造成金某及小客车乘车人季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季某无责任。事后,受害人金某的妻、女、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案中,洪某驾驶的货车于2005年4月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被告承保的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在该法实施之后。同时,从本地区相关部门的规定看,车辆管理等部门均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推行,其目的就是要分散社会风险。因此,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并无本质区别。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2023-06-03
    130人看过
  • 交强险脱保保险公司如何赔第三者责任险?
    【案情】王某于2008年向某保险公司为其小客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24日24时止。同年4月9日,又向该保险公司为其小客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4月10日零时起至2009年4月9日24时止。2009年3月25日14时10分,王某聘用的司机张某驾驶该小客车在高速路上由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时两车相撞,导致两车失控侧翻,陈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司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陈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之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受害人陈某家属遂于2009年7月10日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者张某、小客车的车主王某、小客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列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被告王某表示其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表示其已向
    2023-06-03
    262人看过
  • 新车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买多少,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险么
    一、新车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买多少新车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买多少具体要看买多少保额,及是第几年购买,出险及首年投保价格比较贵,具体可以让当地的业务员根据车辆情况报价。可以参考以下:1.10万保额基础保费:主险962元,不计免赔144.3元;2.20万保额基础保费:主险1191元,不计免赔178.64元;3.30万保额基础保费:主险1346元,不计免赔201.9元;4.50万保额基础保费:主险1615元,不计免赔242.25元;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险么第三者责任险不属于强制险。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但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三、第三者责任险150万保费多少如果是购买的为150万的第三者责任
    2022-07-18
    465人看过
  • 政府和保险公司谁应该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负责
    从法律角度,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险种,不能混为一谈。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法》规范的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基于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产生民法典律关系,保险人依据合同在发生符合约定的责任时对第三人承担赔付义务,而该义务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当事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功能是为被保险人填补损失。而《交法》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国家公权力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求保险行业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体现的是“社会福利”原则。根据《保险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由于目前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制定实施,因此保险公司并没有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
    2023-05-04
    467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强险
    词条

    交强险的保险内容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车辆或者人员的损失。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更多>

    #交强险
    相关咨询
    •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样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3
      不是一样的。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同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又有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交强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该险,就无法挂牌和验车。第三者责任险属非强制性保险,是客户以自愿原则购买的商业保险,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
    •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是什么,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怎么区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6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如下:(1)交强险是强制投保的交通责任三者险,是必须要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是自愿购买的。(2)出险后,交强险无论有责无责都要赔偿;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无责不赔。(3)交强险保费固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由各个保险公司自己定。(4)交强险赔付限额固定;最高赔付限额是六万,车辆出险最高赔付2000,就是说第三者(对方)车辆无论伤到什么程度,最高赔付2000,如果涉
    • 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一样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8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险,不是机动车都要投保,交强险是强制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
    • 交强险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怎样规定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8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如下: 1、交
    • 区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责任保险的方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4-11-23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成为焦点中的焦点。对于该强制保险,许多人认为其就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但笔者认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同一概念,两者存在许多明显不同。 两者性质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自愿的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