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4 03:10:40 307 人看过

一、民法典关于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医院发生误诊,可以免责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9: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机构相关文章
  •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法律规定有什么
    1、属于医疗意外的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4、患者一方的过错。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一、医院误诊责任承担范围是什么不是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二,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三、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免责类型:一、医疗意外 二、疾病的自然转归三、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四、患方的过错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法律依据有哪些内容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法律依据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同时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医疗产品的缺陷与诊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各自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及其
    2023-06-26
    77人看过
  • 我国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条款内容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定,如果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而承保医疗意外。指导工作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指出,拓展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方式是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的重要途径。建
    2023-03-25
    270人看过
  • 民法典对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分配的规定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分配如下: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所有费用,如果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话,那么由患者自己承担绝大部分的费用。什么是医疗事故侵权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毒
    2023-08-13
    421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的规定民法典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的分类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民事责任可分为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自己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
    2023-04-12
    409人看过
  •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院方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一、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与计算是怎样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来计算的,其中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
    2023-02-04
    228人看过
  •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鉴定机构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21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二、鉴定的机构有哪些?(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
    2023-04-06
    335人看过
  • 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及其民事责任
    一、非法行医及其民事责任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附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补偿责任,而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理论上,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历来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即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人身伤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为标准,实际损失多少财产就赔偿多少。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79条。主要项目有:医疗费、交通和住宿费、死者的丧葬费、残疾者的生活补助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死者生前或残疾者致残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此外,有学者认为,非法行医损害赔偿案件,除必须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措施。其理论根据是,医疗活动就医患双方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角度而
    2023-03-26
    244人看过
  • 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吗
    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医疗机构的民事赔偿标准怎么确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2023-02-22
    374人看过
  • 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的来说,医疗侵权案件中,无论是针对医疗产品,医疗机构还是医务工作人员,均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对于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厂家追偿。一、其他的医疗方面法律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
    2023-06-26
    159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赔偿
    一、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
    2023-04-04
    372人看过
  • 民事诉讼鉴定机构由谁指定关于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诉中鉴定机构必须由法院指定吗《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二、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鉴定问题作了集中规定。该条规
    2023-06-24
    365人看过
  • 民法典中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民事责任由谁承认
    一、民法典中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民事责任由谁承认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二、法人有哪些特征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①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不能为法人。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023-06-19
    438人看过
  • 关于法医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法医鉴定机构一般在哪华东政法学院里面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到复旦大学里面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部的鉴定中心,具体可网上查;法医鉴定结果一般要多长时间才能出来,这要看鉴定的内容。对于笔迹鉴定、痕迹鉴定,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为一个月;对于身体鉴定,伤势鉴定、尸体鉴定等时间就要长很多了,有的会有6个月的时间。当然,对于部分鉴定是可以通过加收费用,加快鉴定时间。法医的一般工资第一、现场勘验
    2023-07-23
    105人看过
  • 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二、写病历的时间有哪些要求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2、日常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
    2023-04-12
    169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机构
    相关咨询
    • 医疗机构哪些情形下属于医疗机构免责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2-24
      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主要有: 1、不可抗力; 2、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4.、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 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6
      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除。由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责任的免除事由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免除事由并不相同。下列事由为免责事由: (一)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 民法典条文规定的医疗机构赔偿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18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免责是什么意思?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25
      《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如下: 1.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医疗机构对什么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6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