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投资法对跨国公司有什么法律规制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04:30:21 467 人看过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投资法的基本主体,跨国公司的概念始终与国际投资联系在一起。跨国公司的经营全球化是国际投资发展的主要动力,显然,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乃至国际经济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不仅涉及跨国公司内部关系、行为守则与法律责任这些环节,还包括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与法律调整等问题。

(一)跨国公司的规模

在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无疑是最活跃的主体。国际直接投资在全球的生产与拓展主要是由跨国公司来完成的:1990年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总额分别为0.203万亿美元和0.233万亿美元,2000年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总额分别增加到1.27万亿美元和1.15万亿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了5.26倍和3.94倍;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由1990年的1.7万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6.6万亿美元;2001年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销售总额占全球GDP的1/10和世界出口总额的1/3。①由此可知,跨国公司已成为全球生产与跨国经营的主体,是国际直接投资快速增长的主导力量。

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TCAD)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的统计,全世界近6.5万家跨国公司1995年在直接投资地区开设的分公司已达85万个,拥有5,400万职工,总营业额为19万亿美元,相当于2004年世界贸易总额的2倍。该投资报告认为,以跨国公司为核心的“国际生产体系”在各国和地区出口竞争力及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外资直接投资则作为纽带连结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与跨国公司的活动。

跨国公司能够主导国际化经营的主要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比较成本和交易费用等因素促进了跨国经营和外国直接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垄断优势通常体现在对专有技术的控制、对原材料来源的垄断、雄厚的资金与经济规模、对产品开发能力和销售渠道的控制等方面,这些因素促成了跨国经营或对外直接投资的实现。

(二)跨国公司的界定

跨国公司实际上为企业集团,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或企业所组成,因其跨国性质而必须具备一定规模,反映为一定的企业数量标准。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统计,1995年全球共有约4万家跨国公司,27万家国外子公司;其中每一家跨国公司拥有的子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约为7家。②UNCTAD在2002年9月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则表明,到2001年全球跨国公司总数约为6.5万家,其海外分支机构约为85万家,③每一家跨国公司平均拥有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约为13家。

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实际上并无法律上的界定,但其含义在人们所达成的共识上还是清楚的。一般而言,跨国公司是由总部设在本国的母公司及其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附属企业构成的企业联合体。具体而言,母公司是指通过拥有一定股权份额在母国以外控制其他实体资产的企业。控制的最低限度为10%以上的普通股权份额子公司是指另一实体直接拥有50%以上的股权,有权指派或撤换多数管理、经营或监督人员的东道国联合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投资者拥有10%以上,但不超过50%股权的东道国联合企业;分公司是指投资者在东道国完全拥有的非法人企业。

关于跨国公司定义,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采用的“决策中心论”认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以上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⑤这一定义为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子公司通常指被母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但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管理任免权的东道国联合企业,其主要形式为合营企业、独资企业;分公司则是指在东道国独资的非法人企业,主要形式有常设机构或办事机构、合伙企业。

(三)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的作用

关于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76年的《关于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宣言》中就予以充分的肯定。该宣言第一条写道:“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跨国企业在国与国间有助于资本、技术与人力的高效利用,故能为本国与东道国带来实际利益。从而能在提高经济与社会福利的水平上产生重大效果。”

从多年的国际投资实践看,跨国公司的确通过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资金与技术,而且其效果不同于商业贷款与证券投资。直接投资的流量是稳定的,并且更容易偿付,因为跨国公司投资的基本都是长期项目。一般而言,跨国公司的投资能为东道国提供出口市场,通过高科技使生产经营从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增加了东道国的生产能力、就业机会和贸易出口实力。同时,还为东道国提供了管理技术,使设立于东道国的子公司进入跨国公司系统,从而产生竞争性收益。

国际投资法下的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包括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等内容,里面提及到了跨国公司的规模,跨国公司的界定,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的作用这三方面内容。现在公司都向国际上发展,一方面能够带动自己公司的发展,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的公司地位,但一定要遵守国际投资法的规定方可。

一、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1、效率主导性

从自然垄断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来看,无论是规模经济还是范围经济或者是成本的次可加性,自然垄断主导取决于经济效率而不是其它因素。规模经济意味着生产更多产品时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越来越小,范围经济意味着在追加生产相关新产品和服务时进行联合生产要比单独生产的成本低,成本次可加性则意味着独家垄断经营的总成本小于多家分散经营的成本之和。自然垄断主导建立在效率目的基础上并且保障效率的实现。

2、呈现网络经济特征

综观世界各国的自然垄断存在的行业和产业,如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我们不难发现采取自然垄断经营的产业一般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即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离开这些产业网络,企业所生产或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无法流转到社会消费领域。衡量这些产业网络作用的最佳指标是网络上的流量(交通、电力、通讯信号等),而网络上的流量将随网络节点的几何级数增加。网络节点数量越多,边际投资收益越大。

3、资产具有沉淀性与专用性

由于自然垄断依赖于网络经济为整个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因此企业在经营自然垄断行业时,将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产业网络的建设。这些产业网络形成了大规模的固定资本,它们折旧时间长,变现能力差,从而导致了整个垄断产业大量的资本沉淀。另外,由于基础产业网络占有的资产往往具有相应产业或者行业的专用性,所以资金一旦投入也就很难收回,所形成的企业资产也难以改为其他用途。

4、产品的日常性

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垄断行业,他们所提供的产品都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须品,具有日常性与必须性的特征。自然垄断行业通过它们的网络触角将这些日常生活必须资料转流到千家万户去以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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