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税收征管法保密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2:50:12 293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机关不承担保密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上门申报税务受理程序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文书发送受理窗口领取纳税申报表。如实填写后报到办税服务厅。

(二)办税服务厅各纳税申报窗口具体负责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受理人应对申报表、报告表或其他报送的资料即时进行审核。如发现纳税人申报资料与税务登记(包括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记录不一致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属实的,应及时在电脑上更改,同时将变更依据存档。

(四)对申报内容进行逻辑审核,主要审核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是否准确。审核中发现纳税人申报的税种税目与电脑记录的税种登记中的内容不一致时,要查明原因。如因纳税人填写错误,要求其改正。

(五)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由受理人签章并受理日期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有签章和受理日期的申报资料按规定存档备查。

(六)受理人将申报表录入电脑,开具税票征收税款,并在当天将其他申报资料(如损益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录入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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