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修改有哪些要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5 17:10:07 383 人看过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于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以及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修改,以下内容保持其原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于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以及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重 大 税 务 案 件 审 理 办 法 修 改 后 如 何 进 行 ?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针对修改后如何进行的问题,根据办法的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修改并没有对审理程序进行调整,仍按照原程序进行审理。因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后仍将按照原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后仍将按照原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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