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53:15 266 人看过

(2001年9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全部或者部分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四)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孳息;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城市居民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二)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补助金;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分在职、下岗、失业和离退休的人员按其应得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专款专用;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发行的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资金,可以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准的支出预算按月拨付,保证使用。

中央驻鲁单位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预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省属单位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省级财政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任务重、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表》。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复核。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填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别对申请和被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户籍迁移变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出具证明及有关材料,由迁入地县级民政部按照当地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银行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放。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情况按季度进行核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八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本人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当优先安排其就业,扶持其开展生产经营,并在教育、医疗、住房、用水、用电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1: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文章
  • 合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需求,解决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对各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批准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第二章保障对象与保障金第四条凡居住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城市居民,每户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救(一)原属民政救济、定抚、定补人员;(二)失业保险期满仍无生活来源的人员;(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员;(四)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他人员。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两次无故拒绝劳动就业部门介绍就业的,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
    2023-06-09
    423人看过
  •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凡属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不包括农村五保户)。(二)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5、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
    2023-05-29
    168人看过
  •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156元提高到180元。对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80元的困难居民,继续采取全额和差额补助的办法发放。对“三无”孤老和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继续在新的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5%,对80岁以上的孤老每月另增加10元。二、凡我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均为保障对象。具体包括:(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
    2023-06-09
    495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救济制度改革,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为保障各地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属地原则”,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初,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力落实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四条省财政对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按照各地保障任务、保障实绩、财政状况及资金到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采取
    2023-06-09
    119人看过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省长任组长,民政厅、财政厅、计经委、劳动厅、统计局、粮食局、公安厅、人事厅、物价局、工商局、教委、卫生厅、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全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详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辖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6年10月15日苏政发[1996]128号)]
    2023-06-09
    406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规范保障资金管理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保障资金,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首都社会稳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规范保障资金管理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保障资金,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首都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低保制度而筹集使用的资金。第三条:保障金的性质和使用原则本办法所称保障资金是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专项资金,具体是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资金、定期社会救济费、
    2023-06-09
    314人看过
  • 重庆市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终止协议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后,及大龄下岗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基本生活费期间,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尚未就业的,参照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对本人发放生活费。其离开企业后的养老保险由同级财政以上年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规定费率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18号)执行日期:2001年2月21日参见:《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再就业
    2023-06-09
    209人看过
  • 惠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审批
    办理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所需材料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一)个人申请书;(二)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四)申请人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窗口发证网上办理流程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工作人员网上审核,预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带齐资料到实体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审核、收齐资料,正式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工作人员发放结果→申请人领取结果。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博罗县民
    2023-05-10
    380人看过
  •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中省直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在6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在7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所有应保对象手中。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方案根据全省低保工作会议精神,为安排使用好省政府下拨我市的低保资金,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妥善安排使用好低保资金,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今年6月底以前实现应保尽保,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2023-06-09
    193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关于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和《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99号)转发给你们。我市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调整标准严格执行云政办发[2004]199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研究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我市14个县(市)区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元,执行时间自2004年10月1日起。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关心城镇贫困居民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同配
    2023-06-09
    448人看过
  • 河源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属本市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包括农村五保户)的居民以及双亲均为服刑劳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
    2023-05-29
    197人看过
  • 滁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第五条城乡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二)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六条每年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调整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经费)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市、县(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弥补。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睹任务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八条省财政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各地城乡低保人数、实际补差水平,城乡低保管理绩效等素,给予必要的补助。省级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省级补助资金=[城乡低保人数*全省人均补
    2023-05-10
    204人看过
  •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
    通过出台新政、财政补贴等方式,补上了最后一个政策盲点,建立100%覆盖全市城乡居民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昨日起,《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即使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业户籍居民,只要年满60周岁均可免缴费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55元/月。据了解,养老保险新政中设定缴费标准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5个档次,可供市民选择。无业居民养老纳入保险体系据介绍,中山从2005年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后,已经建立起覆盖全市城镇职工、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至2010年底,全市农保参保70.64万人,农民参保率达99%,基本实现了农保全覆盖。此次施行的《办法》,适用于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本市户籍未就业城镇居民,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与此前覆盖就业人群、自愿共济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所区别,新出台的《办法》具有更多的福利性。养老保险
    2023-04-23
    454人看过
  • 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办事指南
    索引号信息文号生成日期2082006.11.27附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_580wh460.jpg附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_580wh460.jpg附件: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办事指南领取证_580wh460.jpg一、受理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二、部门职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法办理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低保金发放,依法处理违法违纪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行为,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办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试行)》等。四、申请条件1、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2)下岗证、退休证、就
    2023-06-09
    114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 更多>

    #最低生活保障
    相关咨询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31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9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低保工作经费。市、县两级财政要分别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4‰和3%的比例为各级民政部门列支当年所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预算,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 襄樊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9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分别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对经审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完成审查程序后3日内下发《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8
      (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房屋证(复印件); 2、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本领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供离婚证或裁判(调解)书; 5、人户分散的家庭提议申请的由其现寓居地居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第十二条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2
      领取企业改制、城建拆迁、建设征地等各类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计算方法按省民政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鄂民办发[2003]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是多少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31
      最低的生活保障的话应该是按照你们当地的政府安排而规定的所以不能确定的但要当地的政府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