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关于二次报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10:55:32 379 人看过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3、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期不少于3天;4、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5、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等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6、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重疾医疗救助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保二次报销比例

医保二次报销比例如下:

1、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为0到2万元(含2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2到4万元(含4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60%;

3、大病报销比例起付标准4到6万元(含6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

4、报销比例起付标准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

5、同时,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能低于53%。其中的具体筹资标准、报销起付线等相关指标、分段报销范围、分段报销比例还需根据当地医疗费用、筹资水平增长幅度、经济发展水平逐年进行调整;

6、若参保人需转到区外医疗机构救治,经市医保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后,超出大病起付线的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统一为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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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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