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交通路XX号杂货店内接到买家需伪造3枚公章的业务后,按照要求让他人为买家伪造了上海XX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公司印章3枚。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将3枚印章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让他人为买家伪造的3枚公司印章上海XX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文与相应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赃物、赃款及现场照片,档案机读材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9月1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公司印章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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