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在生产、就业方面给予扶持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侨务工作的机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归侨侨眷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侨务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2号),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现将获准出境(含港澳地区)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可参照北京市侨务办公室、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侨会字[1993]0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出境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生存证明书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根据本人申请,凭定居国批准其定居的移民签证,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又回国定居或工作后,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自再次参加保险时起重新计算。
三、本通知适用于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在京眷属。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第十二条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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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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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归侨侨眷是指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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