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撤销。实践当中如果实际履行了合同,则合同已经是生效的合同了,在此种情况下,除非双方履行的合同是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实际履行的表现形式
(一)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
(二)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它包含以下内容:
1、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
2、履行的标的。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特殊情况除外)。
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
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
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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