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40:31 115 人看过

一方面,从立法进程来看,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充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体现出立法者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肯定,用意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之前的操作,却使得劳务派遣员工的相关权益被排除在外了,出现了很多员工被一家派遣单位长期派遣到同一家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却享受不到相同的待遇,包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权。

而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来规避法律关于直接用工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的相关规定,这就使得国家希望进一步限制劳务派遣的立法导向在实践中无法落实,这些都成为了推动司法实务中裁判口径发生变化的主要动因。

量的变货和质的变化的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那么两者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首先搞清楚什么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这种请求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胜诉。在起诉后开庭审理前,法律事实往往会发生许多变化,例如,原告原诉讼请求是赔偿医疗费1000元,然而在起诉过程中,原告又因为病情的变化,花去了医药费200元,那么,他的诉讼请求就增加为1200元,此时,我们把原告的这一诉讼行为称之为增加诉讼请求,那么,什么是变更诉讼请求呢,举例来说,如果原告诉讼请求是依据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起诉后,感觉依据侵权之诉更为妥当,这种诉请的变更就称之为变更诉讼请求,由此看来,前者是量的变化,后者是质的变化。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证据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代理原告为避免法律的适用上争执和风险,在实践中应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内完成为当。如果代理的被告,对方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应向法官说明应在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如果法院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要求法院另行指定举证期限而不同意当天开庭,为当事人挣得合法权益提供最大的可能性。

增加变更诉讼标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量的变化和质的变化。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出,对于增加诉讼的请求,就是增加在起诉的时候,没有起诉的一些方面。而变更诉讼的请求,则是在起诉的时候,对于已经起诉的请求,需要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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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5日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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