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15:42 259 人看过

办理部门:港航局水运处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

(一)提单申请登记;

(二)缴存保证金;

提供材料:

(一)中国境内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提单格式样本;

5.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二)中国境外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提单格式样本;

5.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6.委托联络机构有关资料([1]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2]委托书副本;[3]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4]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上述6.[2]、6.[3]资料。)

(三)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4.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5.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四)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企业法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I.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1]《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申请;[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可行性报告;[4]两名以上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II.申请提单登记[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2]《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保证金已缴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4]提单格式样本;[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公司章程。

(五)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I.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1]《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申请;[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可行性报告;[4]两名以上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II.申请提单登记[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2]《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保证金已缴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4]提单格式样本;[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公司章程;[7]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8]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9]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办理程序:

(一)中国境内企业、中国境外企业、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交通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申请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交通部登记——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并在相关专业网站或专业刊物公告申请者名单——申请者凭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凭《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等正式开业。

(二)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企业法人、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交通部提出办理通知书申请——申请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加具意见转报交通部——交通部出具同意办理无船承运业务通知——申请者凭交通部通知书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缴存保证金,并将保证金凭证、提单格式样本及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向交通部提出办理《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申请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交通部登记——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并在相关专业网站或专业刊物公告申请者名单——申请者凭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到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凭《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等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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