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缓期的区别规定有:
1、性质不同;
2、适用前提不同;
3、执行方法不同;
4、考试期限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没有规定的情形的,缓刑考试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刑,并公开宣告。
缓刑与缓期执行的比较
缓期执行与缓刑虽然都是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缓期执行是特指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缓期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死刑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是指对于已构成犯罪并依据刑法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由于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都较轻,不必收监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应当服从公安机关考察监督,按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如果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需要经过批准。
如果在缓刑期间犯了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则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进行判决后确定应执行的刑罚一并收监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并且情节严重的,也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在缓刑期间没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则在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你所说的情况是原判为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死缓与缓刑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但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一)二者性质不同。死缓是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再执行原判死刑的行刑制度,而缓刑是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行刑制度。死缓属于生命刑范畴的特殊刑罚制度,缓刑则属于自由刑范畴的普通刑罚制度。
(二)二者适用的前提不同。适用死缓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为前提,而适用缓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前提。
(三)二者执行的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关押,并强迫劳动改造;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四)二者考验期限不同。死缓的法定期限为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如通常说的“判一缓二”、“判三缓四”等。
(五)法律后果不同。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分子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而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间的不同表现,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缓刑,把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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