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污染有:
1、甲醛:强刺眼无色气体,释放时间长达15年。有致癌作用;
2、苯系物:特殊芳香气味,主要有苯、甲苯、二甲苯等。轻度污染可导致头晕、失眠、精神萎靡等神经衰弱症状;长期接触低剂量苯系物可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时可导致白血病;
3、氨:强臭刺激性恶臭气体。可导致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带血、胸闷、呼吸困难、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疲劳等,严重时可发生肺水肿;
4、氡:放射性惰性气体,无色无味,潜伏期15-40年。强致癌物质,特别是肺癌,被世界卫生组织确认;
5、TVOC:可挥发性有机物,室内所有可挥发性有机物的总称。可导致人体免疫功能障碍。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
2003年1月3日
4工程勘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对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的地表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和土壤氡浓度水平测定。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氡浓度水平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4.1.2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用途及本规范规定的环境指标等级要求,确定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应有环境指标检测报告。
4.1.3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的有关规定。
4.1.4民用建筑工程装修设计,当达不到通风要求时,应增加辅助通风措施。
4.1.5当民用建筑工程装修设计将大开间分割成小开间时,每一小开间均应分别进行通风计算,并应符合本节第4.1.3条的规定。
4.2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新建、扩建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应提供工程地点地质断裂的情况。
4.2.2当工程地点有地质断裂时,应根据地质断裂的走向、深度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确定防氡措施。
4.2.3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边地区土壤中氡浓度2倍及以上,5倍以下的,工程设计中应采取防止建筑物基础开裂的措施。
4.2.4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边地区土壤中氡浓度5倍及以上,10倍以下的,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应对基础采用防氡处理。防氡处理措施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执行。
4.2.5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边地区土壤中氡浓度10倍以上,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规范第4.2.3条、第4.2.4条的规定,采取防氡措施外,尚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17785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周边地区的氡浓度测定应以工程地点为中心,以地质断裂的走向为轴线,两侧各取两点进行测定,按四个测点的平均值确定。测点与工程地点的距离,应根据地质断裂的深度按表4.2.6确定。
表4.2.6测量点距离工程地点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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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深度D(m)测量点与工程地点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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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100
--------------------------------------------
10<D<20150
--------------------------------------------
20<D<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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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D<100300
-------------------------------------------
100<D<5001000
-------------------------------------------
D>5002000
------------------------------------------
4.2.7当工程地下防水设计为一级时,可不再另行对基础采取防氡处理措施。
4.3材料选择
4.3.1民用建筑工程中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不包括天然石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类及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应采用A类建筑材料或质量厚度小于8g/cm2的B类建筑材料;
2当其它B类建筑材料与A类建筑材料或质量厚度不小于8g/cm2的B类建筑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3.1-1
4.3.1-2
式中:
fi——第i种贴面材料在贴面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在各种材料厚度、密度相近的情况下,可按各种材料的使用面积简化计算)。
SRai——第i种材料的226Ra比活度。
SThi——第i种材料的232Th比活度。
Ski——第i种材料的40K比活度。
3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得采用C类建筑材料。
4.3.2民用建筑工程中天然石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类民用建筑工程和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非饰面材料应采用A类天然石材;
2I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内饰面可采用A类或B类天然石材;
3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得采用C类天然石材.
4.3.3民用建筑装修工程中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应采用E1级人造木板;
2II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宜采用E1级人造木板,当采用E2级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分应进行表面覆盖处理;
3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不得采用E3级人造木板。
4.3.4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处理剂,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4.3.5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内墙涂料严禁使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107、803内墙涂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多彩内墙涂料。
4.3.5壁纸粘贴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107胶)。
4.3.6粘合木结构的甲醛平衡释放浓度或甲醛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E1级的规定。
4.3.7壁布、地毯、帷幕等的甲醛平衡释放浓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E1级的规定。
4.3.8木地板及其它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9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阻燃剂不得含有可挥发氨气的成份。
4.3.10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当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当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宜采用脲醛泡沫塑料保温、隔热、吸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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