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4 09:45:28 223 人看过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当符合本细则附件二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资料中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其中,依法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检测机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第十条、检测机构在2005年11月1日前,已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各类检测资质证书,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重新申请资质就位。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分别或同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资质,附件一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的基本检测能力。

第十二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检测员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的任命文件和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第十三条、省建设厅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应为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出具声明。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受理后,不得修改。省建设厅对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提出质疑,要求检测机构出具原件的,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原件。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应当内容齐全,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或不真实、印鉴不全、字迹难以辨认等情况,初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省建设厅资质审批,是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自资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样。证号由省建设厅统一编码。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省建设厅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至少应当保存3年。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时,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自行作废,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三)、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四)、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七)、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如出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事项,省建设厅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若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授权签字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的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上岗证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和颁发。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质量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报告。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外省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到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须到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三)、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

(六)、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5: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等应遵守本实施细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交通、水利行业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执行。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还应约定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缺陷责
    2023-06-03
    174人看过
  • 《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为切实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正式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适用范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细化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变更、延续、补发及注销需提交的材料,许可程序和时限要求,许可公示的内容;增加了必须提供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与处理措施,以及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详细配方等方面要求。《细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23-04-24
    59人看过
  • 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各类定额及计价依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设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定额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按要求组织编制完善我省定额体系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八条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工程建设发
    2023-06-04
    108人看过
  •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等级的申请和审批第三章资质年检第四章附则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为做好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部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规范铁路管理行为,根据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系指为实施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而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第四条铁道部建设司负责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
    2023-06-08
    35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单位的设立第三章检测单位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检测证书管理第五章检测单位的变更与终止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精神,落实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加强全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湖北省建设厅二00三年三月四日湖北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加强全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2023-04-22
    497人看过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有哪些措施要点?
    拥有结构性能好、施工速度快且造价偏低的钢结构工程,渐渐出现取代传统上混凝土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形势。但是钢结构工程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则直接地影响了整个工程的结构安全,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故而监理工程师针对钢结构施工质量的控制,进行加强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在施工前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图纸,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工程开工之前,组织监理人员对工程图纸以及与项目有关的相应的规范标准和工艺技术条件进行熟悉,能够充分的领会设计者的意图。其次,资质审查。在开工之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单位自身的资质进行审核,一般有这几项:营业执照、岗位的证书、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专项设计的资质证书等等。接着,审核施工方案:审核施工前期施工单位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单位对工程实施进行全面指导的技术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完善程度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都有着直接的影
    2023-06-04
    325人看过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国家人民
    2023-05-22
    236人看过
  • 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湖北房产税2022实施细则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台,房产税主要是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80平米以上,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都需要额外缴纳1%-3%的房产税,如果家庭拥有第三套住宅,则需要征收4%-5%的房产税,如果拥有第四套住宅及以上住宅,每年需要额外征收10%的房产税。《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明确,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二、房产税费纳税的时间1
    2023-04-13
    158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哪一个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项目又分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要求(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
    2023-04-12
    369人看过
  • 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具体介绍
    (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023-06-15
    364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中的质量责任义务是什么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细则中有写: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
    2023-04-13
    155人看过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2007]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商务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七年一月五日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
    2023-06-10
    253人看过
  • 防眩设施质量检测
    防眩设施的施工应根据其设置方法在路面工程或护栏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或者与护栏工程同步进行。为了保证防眩设施的施工质量,需对防眩设施的产品质量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测。一、基本要素(1)防眩设施整体应与路线线形一致;(2)防眩板的材质、镀锌量、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工地检验后可使用;(3)遮光角应符合设计要求;(4)平面弯曲度超过板长的0.3%时,该防眩板不得使用;(5)防眩设施应安装牢固。二、产吊质量检测顶目与方法防眩设施的产品质量和护栏一样,其检测项目也包括四个方面:外观质量、镀层质量、几何形状与尺寸以及材料性能。对于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一般将同一种颜色、同-规格尺寸。同一表面处理的产品做为一批,若产品超过1000件,则每1000件作为一批,分批抽样。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数按表6一3进行。产品抽样规定表6-3批量大小250~500501~1000样本大小20321.防眩设施的
    2023-04-24
    363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质检方门槛的发展趋势
    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专项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低于80万元;2、申请检测资质的相应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3、有质量检验、施工、监理或设计经验,接受相关检验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什么?我要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来共同监督和验收,因为工程质量直接关乎到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安全性,坚持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有严格的规定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任何问题,从而来保证工程在投入使用后不出现意外事故,那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023-07-05
    48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13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是市、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收费的标准按所在市年施工建筑面积按一定的比例收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 五、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其费率标准是: 1.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2.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上,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
    • 实施工程质量检测措施有那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11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细则的具体内容简介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6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质检方有门槛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05
      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规定条文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29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省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