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不同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44:43 419 人看过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中,原告在对事实根据方面的举证要求有不同的举证责任:

(1)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必须对行政程序的申请承担举证责任

除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外,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构成行政不作为,依赖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的申请义务,否则行政不作为即不能成为一种责任,也无所谓违法。相应的,原告应对其提出过申请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举例说明:原告起诉公安派出所违法扣押其财产,作为被告的派出所对扣押事实予以否认,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的扣押清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自己财产被扣的证据,分配举证责任时有人认为由于行政诉讼中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应由公安派出所就未扣押原告财产这一事实举证,这是要求被告就一个否定事实进行举证,显然是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错误理解,也是被告无法做到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自己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和造成的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对自己请求赔偿的数额提供合法的计算依据。如: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原告应当提供被害人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损害的有关证据和由此而花费医疗费用的证据;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应当提供有关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具体时间方面的证据和由此产生误工损失的证据;其他人身权受到损害的,如:名誉、荣誉、名称、姓名等等,原告应当提供受影响范围的有关证据;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原告应当提供财产直接损失的证据,如上例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被派出所扣押这一事实,而后由派出所针对扣押的合法性举证。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由于不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因此,不需要原告举证。另外原告对违法行政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即证明损害后果是由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不管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都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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