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2:11:00 257 人看过

刑事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而使这些人员暂时不能继续参与本案审理、检察或者侦查工作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进行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此外,相关法律规定,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有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力,而本院审判委员会、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则分别具有决定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权力。

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同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提出异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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