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哪些权利来扣押租赁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7 09:20:23 275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承租人在租赁物方面的权利和限制。承租人不具有质押租赁物的权利,但具有使用和收益租赁物的权利,同时不能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将租赁物出质给第三人。如果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其赔偿损失。

承租人通常不具有质押租赁物的权利。然而,承租人具有使用和收益租赁物的权利,但她或他并不能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此外,承租人也不能将租赁物出质给第三人。如果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其赔偿损失。

承租人是否有权质押租赁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占有租赁物,并有权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或者负担其他负担。但是,根据该法第七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租赁物。因此,承租人无权质押租赁物,答案为“错”。

承租人通常不具有质押租赁物的权利,但具有使用和收益租赁物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或者负担其他负担。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租赁物。因此,承租人无权质押租赁物,答案为“错”。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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