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解除挂靠关系挂靠车出事故单位不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08:06:13 402 人看过

单位公告解除挂靠关系,但挂靠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解除手续,期满后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无需担责。

案情

河南省固始县公路局的一名职工利用便利,将自家的一辆货车挂靠登记在公路局名下。不料,其雇佣的司机与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受伤并截肢。6月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张某的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计977583.6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元;超出部分855583.6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二分之一,即427791.82元;余款由原告自负。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农民,住固始县蒋集镇张圩村。被告张某某系固始县公路局职工。

2009年10月7日下午14时40分许,张某驾驶自家助力车,沿蒋集镇三里村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固(始)陈(集)公路时,与张某某雇用的司机钱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由陈集乡行至固始县蒋集镇三里村路口时相撞,致张某受伤,二车受损。

张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转入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张某伤情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左内外踝骨折。张某在安徽省立医院实施左大腿截肢术。2009年12月24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左下肢截肢,构成五级伤残。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于2009年11月16日,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钱某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另查明,被告张某某为自家重型自卸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在登记时挂靠在固始县公路局下属单位固始县公路工程处的名下。2005年,固始县公路局发文要求,所有挂靠公路局的私人车辆与公路局解除挂靠关系。2009年6月,固始县公路工程处在固始县电视台发布声明:所有挂靠工程处的车辆在一个月内办理脱离挂靠关系的手续,否则,发生任何事故与该处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雇用的司机钱某驾车与原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与张某承担同等责任;张某某作为雇主,依法应代钱某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张某某为事故车在保险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财产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由事故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肇事车辆属被告张某某所有,虽在登记时挂靠在公路局下属单位公路工程处,但公路局及公路工程处在事故发生前已以公告形式要求所有挂靠车辆与单位解除关系;且公路局及公路工程处既不是挂靠车辆的实际控制者,也不是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故公路局、公路工程处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给其本人及家庭成员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其提出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赔偿数额由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酌定为50000元。法院遂据案情作出前述判决。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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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室抢劫中止怎么判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实践中,入室抢劫是重罪,如果主动中止,会减轻或免除处罚。若被迫停止,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2015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到某某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樊某家中盗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322.8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被樊某发现。为逃跑,陈某在樊某家中与其发生撕扯,致樊某面颈部皮肤软组织伤,构成轻微伤。陈某被樊某等人当场抓获,财物被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解析】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系抢劫罪的未遂,理由是: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被告人陈某虽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但是最终未取得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系入户抢劫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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