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报酬法律有什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21:32:22 499 人看过

一、保管合同的报酬的法律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保管人的义务有什么

保管人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个人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和孳息的义务。

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主张保管物权利的,保管人除依法保全或者执行保管物外,还应当履行将保管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扣押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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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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