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建国在下岗后依然与原厂签有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他随后又自谋出路在一家外资公司找到了新工作。但是在2009年2月因故,张建国被外企单位辞退。张建国与资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等问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张建国将外资公司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岗工人起诉外资公司
据介绍,50岁的张建国是一名普通的国企下岗职工,下岗后仍然与厂子签有固定地期限劳动合同,下岗后也一直由原厂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06年12月,张建国自谋出路在东丽区某外资公司找到了一份为总经理开车的新工作。再就业的张建国当时并未与资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2009年2月,张建国因为请假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了争执而后就被辞退了。2009年3月,张建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等为题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5000余元,驳回张建国其他请求。张建国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被告某外资公司辩称,法律规定不能同时与两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一直通知张建国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张建国和原单位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无法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和解决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维权成功新单位支付3.2万元
东丽区法院认为,张建国虽系企业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张建国下岗后到外资公司工作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张建国的双重劳动关系之间并不矛盾,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受到保护。2009年2月,张建国被公司辞退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据此,东丽区法院判决:被告外资公司支付张建国未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3.2万余元。张建国维权获得了成功。
律师说法:何谓双重劳动关系?
究竟什么是双重劳动关系,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呢?据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雍卫民律师介绍,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形式上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是目前经济转型期职工待岗再就业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现象,本案就涉及到双重劳动关系能否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这样一个问题。目前法律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即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其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等劳动待遇;在与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不再重复向其履行原单位已经履行的劳动法律责任,否则就不符合对用人单位公平保护的立法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政策,即在原单位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新的单位(除工伤保险外)无法再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的,不能因劳动者享有劳动待遇的差异而被否定。只是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既要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全方面的保护,又要整体上兼顾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依法平衡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实现法律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原用人单位一起全面担负起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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