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虚假出资,即发起人故意所为的使其出资外表与其实际出资状况不相符合的欺诈行为。发起人虚假出资行为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虚假出资的主体应为公司发起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股东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的统称。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发起人虚假出资时主观上应为故意。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包括过错与非过错两种。发起人虚假出资时应当处于一种故意的心态,这种故意应当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或认定发起人虚假出资的故意。在判断和认定虚假出资发起人的故意方面,折衷说观点比较可取。具体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执法或者适用法律确认发起人虚假出资是否故意时,可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有机结合起来,并以客观标准作为最后的和主要的判断标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只要发起人实际出资和外表出资不相符合,实质上损害了其他发起人等股东、公司本身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就推定发起人有虚假出资的故意。该发起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虚假出资时没有故意的法定义务,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则认定其主观上存有故意。
三、虚假出资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资本制度、设立制度及相关秩序。
任何违法行为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都必然侵犯到一定的客体。发起人的虚假出资行为侵犯的客体包括出资制度在内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设立制度及其相关秩序。具体言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度,严格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项基本原则。法定资本制度注重资本的确定和真实,公司资本不仅具有运营功能,而且具有担保功能。发起人虚假出资必然造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有资本相背离,违反资本维持这项重要的原则,使公司其他守约发起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本身的正常运营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都受到威胁和损害。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发起人的各种虚假出资行为,即发起人明知或者应知自己没有出资或者没有依约出资,却故意伪造了依约出资的假象,从而骗取公司登记和公司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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