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的法律后果如下: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
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调解书与劳动裁决书的异同是什么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产生法律后果。
两者都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不得重复仲裁。
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之处表现在:
(1)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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