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能在传媒公开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7 12:10:40 271 人看过

昨天,我收到一位小同乡的来信。他说他大学毕业后在深圳一家纺织贸易公司工作。现在公司有3000万元外贸债务无法收回,实在苦恼。希望我帮忙。正好,我看到《检察日报》理论部组织的法律门诊,主题是《债务人“黑名单”公开之后的利与弊》。

本次法律门诊的新闻背景是:中国建设银行联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月26日在媒体刊登了22个版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首次公布了该行5000多名包括个人在内的债务人的姓名。据悉,近一个月内,中行也将发布类似的公告。

前段时间我去广东、海南调研时,好几个朋友不断向我诉苦,自己的债讨不回来,即使法院判决债权人赢了官司也执行不了。主要是债务人耍赖,不是躲起来,就是横竖没钱,法院也没好办法。这种情况与《检察日报》主持人说的差不多。目前,由于欠缺诚信机制和有效制裁手段,导致“债务人神气,债权人受气”的不良风气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银行借助媒体公布欠债不还者的“黑名单”,以制裁或者说督促债务人还债。对于法院的举措,人们是无可非议的。对于银行此举,社会上有褒有贬。我认为银行的举动同样无可非议。

从《检察日报》公布的专家观点来看,债权人对外公布债务人欠债的“黑名单”的争论焦点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属于他们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对此,专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公民的债权债务状况直接反映出其个人财产的多少,属于隐私;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属于商业秘密。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隐私问题,因为关于债权债务的信息属于双方的共同信息,而非哪一方的个人信息。三是从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考虑,公告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名单,警示社会,谈不上是对隐私权的侵犯。

我赞成第二、第三种观点,即债权人对外公布债务人欠债,谈不上对隐私权的侵犯。所谓隐私,顾名思义,一个是“隐”,就是不让外界知道;一个是“私”就是个人的信息与他人无关。而债权与债务则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信息。在实践中,债权债务纠纷是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无法解决,债权债务周围的人皆知的情况下才向社会公布的。因此,单纯的债权债务不属于法律上的隐私或商业秘密。就像当事人双方就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到法院时,法官绝不会因为这是一种债权债务纠纷关系而以“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审理此案。

从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来讲,债权人公布债务人恶意欠款不还的事实,警示社会,使其他可能与债务人交易的第三人警觉,避免遭遇同样的境况。因此,债权人向社会公布债务人恶意违约的行为,既不能认为是侵犯了债务人的隐私权,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债务人的人格。

从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来讲,法律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首先是债务人恶意欠债不还,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保护债务人欠债不还的信息,就会出现实质上的不公平。换句话说,就会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本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失衡。从这一点上讲,当债务人恶意先行违约,久不还债,债权人就有权向社会公布债务人的违约事实,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公开,当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债务人的人格。还有,在民事生活中,按照一般民法原理来讲,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民事主体都可以做。由此推理,目前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禁止公开公民、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因此,我认为,债权人利用媒体公布债务人恶意欠债的事实是一种自救的举措。

当然,在采用这种自我救济的举措前,最好是持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这样做更好一些。

我说这些,是希望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以促进建立一个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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