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7:13:42 19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四)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2.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4.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2点的全部条件,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3点的全部条件,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以上全部条件。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材料清晰,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材料清晰,经营场所应提供房产证,生产用地提供土地证、土地用途证明。如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提供检验等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如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书原件及受委托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才需提供

材料清晰,登记表注明的内容应与公司当前情况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省林业厅窗口”,选择网上申请事项,以“单位注册”(注:该申请为企业申请事项)方式网上注册,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地址:汕尾市城区通港路中段区直机关办公大楼710)。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在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机关公章转报省、市林业局。对予以许可的,由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具有复议或诉讼权利及相关方式。

5.获取办理结果:审核机关自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审批决定由林业局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省林业厅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转报:审核机关受理后在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机关公章转报国家林业局。

4.获取办理结果:国家林业局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国家林业局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审核机关自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国家林业局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通港路中段区直机办公大楼710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城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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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8日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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