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办字[1999]71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催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催缴工作程序
1.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打印截止上月欠缴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表,及时调查欠缴原因,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缴。
2.每月10日至15日,社会保险机构及时向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送达全区统一格式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见附件一),同时,将单位欠缴情况和《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1份送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
3.欠缴单位在社会保险机构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仍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劳动监察机关机构即可在规定期限10天后,下达《劳动保障期限改正指导令书》,要求缴费单位限期改正。
4.缴费单位收到《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导令书》15天内,仍不缴纳的,缴费单位除补缴欠缴数额外,1998年12月前累计欠缴的,从逾期之月起,1999年1月后欠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由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共同催缴,必要时,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建立健全定期汇报制度
1.社会保险机构每季度要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所辖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同时将欠缴单位、欠缴金额、欠缴时间造册上报当地党委、政府领导。
2.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每月5日前将截止上月所辖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称、欠缴金额、追缴历年欠费金额等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汇报,地(市)每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汇总数报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对欠缴(含累计欠缴)10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各地、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其造册逐及上报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详见附件二)。
三、要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的规定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劳动执法监督作用,协助社釜保险机构督促欠费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者,由劳动监察机构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应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社会保险机构。
四、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通过职工和企业工会组织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按规定每年定期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发给参保人员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名。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有能力缴费而又拖欠的缴费单位,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可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劳动厅。
五、《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实行正、副联制,正联送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副联社会保险机构存档。欠缴单位收到《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后,应同时给社会保险机构签署回证。
《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由自治区劳动厅统一印制,有条件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也可以按照统一的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2、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统计表(见表)
3、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超百万元欠缴单位明细表(见表
附件一
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副联)
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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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如下:
你单位至年月日欠缴社会保险费共万元。其中: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万元;欠缴失业保险费万元;欠缴医疗保险费万元;欠缴工伤保险费万元;欠缴生育保险费万元。
上述欠缴款项,应于年月日前如数补缴完毕,逾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费片缴暂行条例》规定,责令加收滞纳金和进行处罚。
XXXXXXX
年月日
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正联)
第号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下达《社会保障费催缴通知书》如下:
你单位至年月日欠缴社会保险费共万元。其中: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万元;欠缴失业保险费万元;欠缴医疗保险费万元;欠缴工伤保险费万元;欠缴生育保险费万元。
上述欠缴款项,应于年月日前如数补缴完毕,逾期仍未按规定补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责令加收滞纳金和进行处罚。
附: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清单
XXXX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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