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鼓励国产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健全。按照现行规定,装备制造企业为实现重大装备国产化所需要进口的材料和配套零部件,须全额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进口成套设备,则可减免上述两项税收,由政策造成的成本负担使国产化不如进口成套设备。另外,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使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近几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支持下,运用税收等调控手段,这些措施没有形成政策或制度,一事一办,操作难度大,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才能落实。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或思考:
(一)、加大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和力度。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促使企业快速收回投资成本,是世界各国在实施税收激励过程中的基本做法。制约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企业投资乏力,生产设备陈旧和技术手段落后,投资资金来源渠道不畅。因此,在整个装备制造业行业全面实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对于有效破解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瓶颈”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对选择性的企业实行了选择性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在企业的甄别、加速折旧的贯彻上均存在一定的难度,难以保证政策实施的效果;为了全面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保证政策效果,建议在整个装备制造业行业内推行强制性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业内所有企业的有形动产和购入无形资产等固定资产均要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房屋建筑物等生产性不动产可加速30%-50%。这样,可以有效缓解行业投入不足、资金来源匮乏、科研开发经费不足的状况。
(二)、制定有利于装备制造业节能减排的财税优惠政策。从促进节能投资、引导节能消费、调整节能产品进出口以及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等方面提出以下具体政策建议:在促进节能投资上,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如50%~100%)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调整所得税减免思路,压缩一般性减免,重点支持科研开发。我国在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运用上,除了对免税的使用外,更多的是“两免三减半”的做法。事实上,“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基本上是给予鼓励发展的新办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由于所得税法中有关亏损结转的一般性规定,“两免三减半”对于新办企业来说,实际上是在亏损结转的基础上又叠加的一块税收优惠。从实际执行的效果看,它是鼓励引进资金,开办新厂,而对即有企业的升级换代、科研开发益处不大,它已经越来越转变为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如果说这项政策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建设步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我国面临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强化自主创新的新时期,它已经暴露出了政策目标不明确的缺点,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因此,建议装备制造业的设计研究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企业内部的设计研发中心,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企业单独设立的设计研究院以及企业与有关设计单位联合开发所取得的所得,给予免征所得税优惠。
(四)、加大装备制造业中的技术研究和基础产业的所得税倾斜力度。鼓励转制院所开展共性技术研究的税收政策。一是增加对转制院所的投入,允许用于共性技术的财政投入列支人员费用。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共性技术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点进行共性技术研究的转制院所等机构,保证产业技术进步的基础技术得到发展。同时,建议国家财政投入中允许列支人员费用,以保证主要依靠财政投入的共性技术研究机构得以生存和维持。二是返还一定比例所得税。对转制院所征收的所得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如15%,以作为国家专项的补充财政收入。返还经费的用途:用于院所实验室建设;行业标准技术研究;基础共性技术研究。
对农机、塑料机械等行业实行降低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企业所得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对农机、焊接、热处理、液压气动密封、齿轮、塑料机械等以中小企业为主的行业实行降低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继续实施再投资退税和投资抵免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建议我国境内的装备制造业企业(比原政策适用范围扩大)用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装备制造业企业,经营不少于5年,按50%的比例(原比例为40%)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上述利润投资用于科研开发的(原政策无此项规定),则按100%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制度。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50%(原比例为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无限期抵免(原政策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大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开发资助和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力度。继续实行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扣除制度。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装备制造业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资助,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建议允许其进行无限期结转(原政策规定不得结转抵扣),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继续实施技术开发费扣除制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等,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其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为此还建议,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扣除的,其扣除额度允许无限期结转扣除,以充分保护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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